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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冲突】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发布时间:2019-02-05 06:24:40 浏览数:

  摘要:我国正在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可以很好地相结合吗?法律的威严与庄重是否可以和道德规范的任意性与人性化相容,这是值得探讨 的问题。
  关键词:以法治国 以德治国 冲突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是由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它由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道德活动)三个部分会构成。
  一、以德治国的不稳定性
  由两者的定义不难看出法律在一定的时期内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而道德受人影响的程度比法律要深。在原始的部落,当地的管理秩序也许就是德高望重的长来评判谁是谁非。而评判的标准就是当地历来的道德标准和长老们的个人价值观。那时的人们没有法律概念。或许对同一类型的案例所判的结果不同,但人们也不会有多大的抵触情绪。但现在是文明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依据法律,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如果完全是以德治国那么评价是非善恶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并且我国目前所提倡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式到底是不是可行的。以德治国标准的不稳定性与法律的稳定性肯定会发生冲突。
  二、以法治国在遭遇以德治国后的尴尬境地
   我国目前虽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我国的法律建设在最近几十年来也有很大的发展,但法律是不是真的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恰好相反,在法律遇到强权时,法律显得苍白无力。强权往往打着道德旗号为自己谋利,任意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由于要增强司法的能动性,这似乎将道德融进到法律中来。众多法院的结案方式是以调解来解决争端和分歧,并且追求高调解率,但这对于我们建设的法治社会是一大阻碍。如果任何的案件都力争做到调解,那么法律和各法院岂不是形同虚设。我国目前的趋势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很大的权力即使合议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彭宇案”与“小悦悦事件”,法官的断案造成了人们道德的沦丧。在彭宇案中,法官王浩的荒唐推论导致救人受敲诈,明明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到头来被受帮助的人诬告,这难道不是法官的重大过失吗?由“彭宇案”而来的是令我们揪心、惋惜和痛恨的“小悦悦事件”,广州两岁女童被货车碾压两分钟之内十八人路过居然没有人搭救,最后还是一拾荒的妇女救起。那十八个路人看到躺在马路上生命垂危的小女孩,他们是否想过去救,是否是怕救人反倒惹祸上身?我突。从法律的角度讲,若老太太不能证们无从得知。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彭宇案”使人们开始害怕做好事,害怕救人,为了自保,学会冷漠。在彭宇例中,法官自由心证为了顾及老太太的利益,考虑到她年老体弱,从道德的层面出发,判彭宇败诉。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在这一点上产生了很大的冲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彭宇造成则她是不可能胜诉的。道德在这里似乎是亵渎了法律的庄严。
  三、道德对法律实施的束缚
   如今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大众的观点在网上也可以相对自由地发表,现在的信息相对公开,这能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透明度。但随之而来的是现在比较热的“网络暴力”,网民通常会对执法工作产生很大的干涉。网络的普及使一些言论的煽动性很强。最近比较热的事件李双江儿子酒后驾车打架斗殴的事件,此事一经网友披露,马上就查清了这十五岁男孩的父亲是著名音乐家李双江的儿子。现在普遍的仇富心理,导致网友大肆谴责李双江的儿子,这些人似乎是找到了一个出气筒,将对药家鑫和李刚儿子的气全发在李双江儿子身上。公安局更可笑的是对李双江儿子进行刑事拘留,依据我国刑法,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了特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时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李双江儿子的行为并不属于那八种犯罪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公安局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可面对社会舆论,似乎只有这样做才能平民愤。无论是药家鑫还是李刚的儿子,他们都遭到了舆论的严厉批判,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严重制裁。我所希望的是公众能保持冷静的头脑,不要妄想用舆论压力来阻碍法律的实施。这些舆论制造者的道德底线就一定很高吗?我不敢妄下结论。可法律制定出来得严格实施,不能让所谓的道德压制法律的实施。
   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从表面上看似乎可行,但法律和道德各自的特性决定两者不可能在同一事件上共容。既然选择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那么就不能回避法律。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随意修改,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究。可能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在很多领域还发挥不了作用,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做的就是为法律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并不是说道德不重要,道德也可以补充法律所涉及不到的地方,但只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道德就不能随意干涉,不能成为法律实施的阻碍。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81-387
  [2]魏振瀛.民法(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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