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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备案功能]会议纪要怎么写 -范文

发布时间:2019-02-16 06:32:49 浏览数:

  摘 要 在检察委员会缺少外界监督的现实语境下,应充分重视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备案制度。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会议纪要的审查,实现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落实,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完善研究室工作考评制度。
  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会议纪要 备案制度
  作者简介:刘向丽,江西教育学院讲师;许杰,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71-02
  
  一、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特点与备案现状
  (一)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特点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办案质量,有些案件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如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审查逮捕的几类特殊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几类特殊的公诉案件也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等,但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有自己的特点。
  1.保密性。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不对外公开,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查阅会议纪要,也就无从知道检察委员会就具体案件如何做出的决定。这不同于诉讼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要送达相关诉讼参与人或让他们查阅;这也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充分的说理性,案件中相关诉讼参与人能够知道裁判结论是如何做出的。会议纪要的保密性,客观上为检察委员会委员提供了随意发表表决意见的空间。
  2.不可诉性。虽然检察委员会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讨论决定具有司法属性,具体处理决定要面临诉讼中的相关参与人的制约,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就检察委员会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而申诉,侦查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而提出复议、复核等,但被害人、侦查机关针对的都是具体的处理决定,而不是会议纪要,也不是检察委员会及委员,即使由于被害人的申诉或者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等而最终改变检察委员会的原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及委员对此也鲜有承担责任的,因此,检察委员会委员也不必担心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意见而受到追责。
  3.真实性。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决定的结合过程,通过会议纪要能够了解讨论案件过程及处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因此,虽然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具有保密性,且检察委员会事实上对讨论决定很少承担责任,但由于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会议纪要可以发现不符合规定之处,从而使检察委员会在缺少外界监督的情况下能够接受上一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备案现状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如何制作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对是否要报请备案也没有明确的规定。2009年10月13日,高检院公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该规则第26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2011年1月5日,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其附件2明确了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尽管前述两个文件对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制作及备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但长期囿于简单制作会议纪要的习惯和对会议纪要备案的简单认识,目前,对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制作和备案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1.会议纪要的制作简单。如在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上记录的内容只有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出席委员、请假委员、列席人员以及针对案件的讨论决定;而有关讨论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会议纪要上并无反映,也没有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的审议意见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整个会议纪要只有简单的讨论决定,内容过于简单。
  2.会议纪要的格式不符合要求。如在会议纪要上没有标明密级,没有记明是第几届或第几次检察委员会会议,没有在会议纪要的报尾部分标明发送范围等,会议纪要的整个格式就如同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的格式。
  3.没有将会议纪要报备。有的检察院不知道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需要报请备案,或者虽然知道要报请备案,但对会议纪要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实践中没有按要求将会议纪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二、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备案功能发挥的条件
  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审查,从而实现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是提高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责任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目前对检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备案功能的发挥有三个条件:
  1.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即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附件2的规定制作,必须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及时将会议纪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为此,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开展这方面的专项监督和检查。
  2.报送会议记录复印件。即对于检察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以及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意见的情形,为了能够详细了解该种情形下案件的讨论决定过程及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发言情况,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报送会议纪要的同时附有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3.严格审查会议纪要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通过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为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从形式上审查纪要是否按照要求制作;第二,从内容上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作出的讨论决定,即检察委员会是否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是否同意多数意见,案件如何处理等。
  三、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备案的功能
  通过对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审查以及由此给考评结果带来的不同影响,有助于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
  1.促进检察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落实。近年来,高检院就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陆续出台了一些制度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制度可依,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如检察委员会召开次数少,议案多议事少,会议纪要制作不规范、不备案等。通过对会议纪要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计入年终考评,能够引起对检察委员会的召开、议事议案、会议纪要制作、备案等方面的重视,从而促进检察委员会各项制度规范的落实。
  2.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在检察委员会委员人人负责却又无人负责的现实语境下,通过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备案监督,使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识到自己的发言情况已经纳入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视野中,如果不认真对待甚至故意做出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表决意见,将可能给自己带来负面的评价。这种间接影响会有利于增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使其作出更符合规定的表决意见,同时,因为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也便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摆脱外界因素的干扰,使其表决意见更为客观,从而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
  3.完善研究室工作考评制度。目前,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大都设在研究室,由研究室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而关于研究室的考评中,要么没有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考评项目;要么有也只是笼统的概括规定,没有细化为不同的考评分值,导致在考评中本项得分都是相同的,不能反映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开展的情况,从考评制度上也起不到规范检察委员会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的作用。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其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在考评中得到体现,并根据工作情况设置不同的分值,在具体的操作上如本文所述,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审查,使检察委员会召开的次数,议事议案情况,会议讨论决定情况、会议纪要的制作备案情况等,体现在研究室年终考评结果中,这样在促进检察委员会各项制度规定落实的同时,也使得研究室工作考评制度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罗树中.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机制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
  [2]张朝霞,谢财能.检察委员会权力运行中的关系.人民检察.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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