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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之(七)节点激励法

发布时间:2023-07-08 12:10:04 浏览数:

杨建强 葛玉银 吴启蒙 高欣飞 易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装备建设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装备采购合同的权威性、规范性、约束性日益凸显,合同订立履行和监管水平直接影响我军装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为提高装备采购质量效益,目前装备采购领域绝大部分采取的都是各种各样的竞争性采购方式,不同形式的竞争性采购合同履行特点各有不同,产生的问题和难点也各不相同,这就给军事代表的合同监管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何对竞争性采购合同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军事代表工作实践中需要探索的课题。

针对当前军事代表在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经过调研、分析、总结和比较借鉴,课题组紧贴任务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15种单项监管方法(追溯历史法、状态核查法、能力评估法、焦点附加法、动态更替法、多项选择法、节点激励法、联合监管法、负面清单法、告知承诺法、随机抽查法、三方审计法、用户告知法、分步结算法、交叉评价法)和5 种系统监管方法(分级监管法、分类监管法、分阶段监管法、分层次监管法、分模式监管法)构建的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确保了以质量为核心的合同监管工作的创新开展。本文介绍单项监管方法之节点激励法。

在装备竞争性采购机制下,参加招投标是为了中标然后签合同“拿市场单子”的活动,承制单位热情度和重视度都较高;
一旦招标结束签订合同后,承制单位重视度一般就大大降低,因为承制单位仍沿袭着以前计划体制下的惯性思维,认为合同签订了就基本等同于合同款到手,甚至会认为由于合同履行完成率和经费拨付率是装备采购机关自身的考核指标,若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质量、费用等出现问题,装备采购方和军事代表也会主动想办法为承制单位兜底。这种情况导致承制单位履约主观能动力不足,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隐患或问题,如不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约风险就会越积越多,最终影响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落实。

合同监管运行机制下,节点考核是军事代表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的节点内容,对装备承制单位合同履行质量、进度、费用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以确认合同履行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符合性的活动。对装备承制单位合同履行重要节点开展检查与考核,是军事代表机构履行合同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防止装备采购合同履行风险持续积累的有效手段。工作实践中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和经费支付挂钩的节点考核作用是最明显的,相当于是合同甲方对乙方合同履约的正向激励。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发挥同样属于经济合同的装备采购合同条款的激励作用。

基于以上考虑,应在合同履约过程设置完善的节点激励机制并明确在合同条款中,节点考核的同时进行节点激励条款的实施,用于解决承制单位合同履约主观动力不足的问题。

方法内容:综合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根据承制单位合同约定节点工作质量完成的好坏,对承制单位进行正向或负向激励,比如预先增加或扣减绩效评价得分,以简报形式通报表扬或批评约谈承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提出调整或调减节点付款比例建议等。

开展方式:对节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节点激励报告

开展时机:节点考核时。

可分为合同节点考核、工作质量评价、选择激励方式、确定激励内容、上报激励报告五个步骤。

合同节点考核: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考核内容,对承制单位合同节点工作实施考核。

工作质量评价:结合承制单位节点工作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军事代表室对承制单位合同节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为质量、进度、费用三个方面,每个方面细化成若干个评价方向。如进度分为进度控制、风险管理等,质量分为过程质量、实物质量、问题处理、体系运行等,费用分为成本控制、配套支付等。

选择激励方式:根据节点工作质量评价结果,选择节点激励方式。如进度轻微滞后,可以选择约谈承制单位方式;
如进度严重滞后,可以选择提出调减节点付款比例建议方式;
如进度大幅提前,可以选择提出调增节点付款比例建议方式;
如过程质量控制较差,可以选择预先扣减绩效评价得分方式。如过程质量控制规范,可以预先增加绩效评价得分方式;
如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手段,可以选择通报表扬方式。如成本费用控制不佳,可以选择通报批评方式;
如外购外协配套支付不及时,可以选择提出调减节点付款比例建议方式;
如实物质量水平远超合格水平,提出调增节点付款比例建议方式。

确定激励内容:综合考虑承制单位关于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节点工作情况,军事代表室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终的节点激励内容,最后形成节点激励报告。

上报激励报告:军事代表室上报节点激励报告并通报承制单位,根据相关权限,由军事代表室或相关部门实施节点激励。

此工作可纳入军事代表节点考核工作的广义范畴。狭义的节点考核是检查合同节点工作的满足情况,广义的节点考核还要评价合同节点工作质量的优劣,和双评工作思想类似。可以参考双评工作的指标体系,建立节点工作质量的指标体系,进行定量的评价,确保评价结果有数据支撑、客观科学。节点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和节点考核的结论(通过、经整改验证后通过和不通过)要协调一致。

此方法的实施需要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前提,比如可以在最终绩效评价得分中增加节点激励工作的附加分,以简报通报表扬或批评记入履约信用档案,节点付款比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节点考核工作结果浮动。

作为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的第七种单项监管特性方法,节点激励法适用于合同过程监管。此方法通过对合同履约节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据此采取正向或负向激励,激发承制单位内在动力,推进合同顺利履约,从而提高合同监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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