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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对策与措施建议

发布时间:2020-06-15 19:22:11 浏览数:

  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4 年 5 月至 6 月,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科学院及**,**,**市政协,对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认识和观念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及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等原因,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工资拖欠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保参保率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仍然突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不高;劳动部门维权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措施未完全落实等等。

 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从国情和省情出发,既要立足现阶段的实际、又要开拓创新,既要有长远总体思路、又要有近期实际措施,既要治标更要治本。现就促进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是贯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推进“三个转变”的高度,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农民进城务工的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创造有利于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环境,建立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更新管理和服务观念,强化政策引导、组织领导和综合服务,营造尊重、善待、关心、帮助进城务工农民的良好氛围;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自强”模范等方面,对进城务工农民与城镇职工同等

  对待,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增强社会的认同感,进一步调动他们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行业组织的配合作用 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靠法律法规和政权力量,建议各级政府一是加大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清理修改不适宜的政策文件,清除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加快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二是协调部门之间、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关系,建立区间合作工作机制;三是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务工农民的有序流动与组织化输出和输入等等。

 非政府组织要着力发挥配合作用:

 一是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二是通过行业协会与工会协商协调劳资纠纷,调解矛盾。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必须按照市场机制逐步消除官办协会,积极支持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行业商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加大《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活动,监察劳动执法和政策落实。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技能培训、伤病残待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用工行为,积极推行企业用工诚信制度。依法坚决查处严惩侵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责任人,对违法违规单位要在经济上给予严肃处理。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劳动监察执法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政策上予以支持。

 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坑蒙拐骗的劳务中介机构要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取缔。四、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正面导向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重点抓好《宪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省最低工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工作,提高维权意识。

 在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活动中,不再刻意宣传**的劳动力便宜。

 加强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先进单位和进城务工农民中的优秀个人、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在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选择典型的侵权事件进行曝光,促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解决问题。

 五、将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完善农民进城务工的法制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为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研究和清理,及时废除带歧视性的各种规定,补充和完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款;对违宪、违法以及相互抵触的法律或内容进行修改或废止;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完善《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制定法律法规还不十分成熟的,可以先行制定政策和条例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就显得十分紧迫。

 (二)、加强司法审判工作,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 在审理制度上,要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借鉴国外立法“小额诉讼制度”,探索建立速裁制度,简化“欠资纠纷”等涉及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案件的诉讼程序,方便务工农民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考虑务工农民的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在执行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排除地方保护、部门利益保护的干扰,加强涉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案件的执行工作;

  要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司法保障机制,建议省高院制定和完善有关加强审理、执行涉及务工农民权益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从程序上和制度上加强对务工农民权益的司法保障,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及务工农民权益的纠纷。

 (三)、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

 人民法院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应当依法减免缓诉讼费用; 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方面,扩大法律援助务工农民的覆盖面,完善以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为主体,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补充,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相互联系配合的法律援助体系,保证进城务工农民能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全国31个城市参与的《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协议》,让异地务工者通过城际间协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积极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监督机制和结案回访制度;

 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进城务工农民法律援助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加强对务工农民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将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应主动同劳动就业、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等机构联系,把劳动、社会保险、仲裁等法律知识列入务工农民职业培训的内容;利用春节和农忙务工农民返乡期间,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注重实际,立足长远,重点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利用必要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突出重点,大力推进清欠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各地政府要带头还欠,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清偿计划。有关部门要对拖欠务工农民工资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清理,在积极清理

  建设领域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同时,进一步清理非建筑领域(机械加工、服装、餐饮等)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

 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和法律惩罚。

 探索建立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劳动保障、计划发展、建设国土、房管、财政、银行等部门的综合监管力度;二是积极推广进城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监督员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等工作机制,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防范,以防出现“欠薪”反弹现象。三是迅速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信用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完善建筑企业信用制度,将工资支付作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与从业资质审核、工程投标资格评定、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单位评优评先、银行资信考核等直接挂钩。四是严格用工制度,加大用工合同化的督察力度;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杜绝无资质队伍分包劳务。

 (二)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和机制创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特别是新增劳动力的培训。要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投资职业培训教育,采取“内引外联、内外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多方投入的培训机制,多层次、全方位提升务工农民素质和职业技能。同时,要将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政府的统一规划,给予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工会等社会团体在培训进城务工农民方面的作用。

 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以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综合素质为主,开展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知识、社会公德和法制教育、职业操作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做到“五个结合”,即将素质性培训与专业性培训相结合,将订单培训、定向培训与普通型技能培训相结合,将引导性培训与技能性培训相结合,将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相结合,将输出地培训与输入地相结合,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要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强化规范管理。今年中央财政将出资完成对250万务工农民的培训任务,我省各地政府也应该加大培训投入。

  要探索建立输出地与输入地的长期劳务转移培训合作机制,提高务工农民素质。输出地政府要着重发挥就业前培训工作的主导作用,建立基层乡(镇)、县(区)多级培训机制,充分利用输出地教育资源,广泛开展中学职业教育和组织化就业培训。输入地政府则着重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作岗位的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建立“劳务输出(输入)基地”的方式,形成劳务培训、转移一体化机制。

 (三).积极探索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制用人单位将进城务工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务工农民实际情况的保险制度,让务工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根据进城务工农民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工伤保险接转制度,确保进城民工生命健康权。

 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医疗保险仍有一个过程,但当务之急可以先建立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部门应进城务工农民流动性强的特点,研究探索务工农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跨区域流动接续办法。

 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养老、生育保险制度,在农村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输入地政府必须承担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一是制订《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文件,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政府加大投入,在务工农民相对集中区域,统一规划建立公办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学校;三是积极引导和广泛吸纳民间资金投资或捐资兴办务工农民子弟学校,同时加强对以接收务工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将其纳入教育管理系统,在教学研究、质量考核、教师培训等方面加强督导。四是建立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补助和筹措保障机制,输入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管理。五是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方面的规定,取消借读费、建校费等不合理收费,禁止歧视、

  乱收费行为发生,让务工农民子女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六是由于务工农民高度的流动性,与城市和农村均处于若即若离的关系,要重视由此导致的务工农民子女被城市边缘化问题,在教育上特别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促使他们能真正健康成长。

 输出地政府一般是比较贫困的地方,一是建议国家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保证留守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教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二是地方要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和扩大输出地乡镇寄宿制小学和中学,以学校管理弥补“爷爷奶奶管理”的弊病,加强对留守子女的管理、监护和引导。

 (五).创新制度,积极探索务工农民加入工会的方式,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在输入地,一是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发展工作,针对务工农民流动性大、跨区域广、季节性出工等新的群体特点,积极探索进城务工农民的入会方式、会籍管理、会员关系移转、会费收缴等新办法,组建诸如进城务工农民联合工会、企业工会、行业工会、社区工会等多种新型工会,以吸纳更多的进城务工农民加入工会。二是建立健全工会、企业家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三方组成的协调机构,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工会职能,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在输出地,积极探索务工农民加入工会的新的工会组建模式,进一步研究、完善输出地农民工会的组建方式、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与输入地工会的组织联系、会员关系接转、维权等工作,积极开拓创新务工农民参加工会的方式,提高务工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维权能力。

 (六)、积极发挥各级政府驻省外办事机构的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增加务工信息收集、就业指导、结业服务、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等职责功能。一是要了解和传递当地用工需求信息,发挥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务工就业的作用;二是联系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与用工单位协调解决工资、工伤纠纷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开展对被侵权和特困务工农民的司法和经济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是各地驻外办事机构要逐步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常设或聘请专业人员受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外出务工农民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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