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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谈心谈话家访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22 08:45:07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谈心谈话家访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谈心谈话家访制度

谈心谈话家访制度5篇

第1篇: 谈心谈话家访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特制定以下谈心谈话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目的和作用

建立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干部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方法。通过谈话达到沟通思想、消除疑虑、联络感情、增强团结、激励斗志、奋发工作的目的。

二、谈心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心谈话的内容和要求

谈心谈话的内容重点是:1、了解干警的思想、工作、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听取干警各种问题实际困难的反映。2、听取干警对上级和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对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和班子不协调、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进行谈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谈心谈话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负责谈话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话对象,必须因事因人制宜,真正把握思想脉搏,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启发教育。一般情况下,要求每年谈话至少四次,也可以结合干部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前后,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汇报等进行。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谈心谈话:1、发现领导班子和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防微杜渐。2、干部之间、班子内部出现不协调的苗头,要及时谈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3、在干部工作中遇到较大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提高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4、干部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要及时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帮助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

四、谈心谈话的方式和方法

谈心谈话采用分级负责的形式,也可根据情况由机关党委按职责分工进行,院主要领导检查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谈话可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方法,一般以个别方式为主;
也可根据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必须作好书面记录备查。负责谈话的领导要关心和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到在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激励广大干部奋发进取,努力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为推进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第2篇: 谈心谈话家访制度

封 面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中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党委、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组及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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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谈心谈话家访制度

Xxx谈心谈话制度

为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干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区主要领导负责谈心谈话;
开发区科室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负责谈心谈话;
一般职工由科室站负责人谈话。

  第三条 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向干部转达组织的关心和问候,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肯定工作成绩,反馈有关群众评价和社会议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干部本人的情况说明,征求干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条 谈心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但遇下列情况必须及时找干部谈心谈话:

1、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和局党组工作部署出现偏差时。

2、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和退休时;
干部个人遇有重大变故事项时;
在人事调整中,干部进入考察范围,但没有任用时。

  3、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4、年终考核进行民意测评,干部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时。

  5、发现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健康苗头时;
有重要信访反映时。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活动,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基本满意两项之和不足三分之二时。

  7、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

  8、遇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时。

  第五条 谈心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心谈话、个别谈心谈话等方式进行,干部个人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谈心谈话要求。

  第六条 领导同志在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心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把握好谈心谈话重点,因人而异开展谈心谈话。

  第七条 谈心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在谈心谈话过程中主动、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和个人想法,虚心接受被指出的缺点和不足,对需要作出书面说明的事项应及时按要求说明。

  第八条 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当记录存查并按规定保密,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领导和党组织汇报。

  第九条 对谈心谈话中涉及干部个人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尽力解决,对被谈心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改进情况。

第4篇: 谈心谈话家访制度

谈心家访制度

为了进一步了解职工的思想状态,掌握八小时以外的职工的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知人、知心、知情",确保职工不发生问题,特制定家访和谈心制度如下:
    一、工长和工会小组长为家访和谈心工作的责任人。
    二、家访和谈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四必知、四必访、四必谈、四必清"。即:职工的家庭的重大事件必知,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必知,职工的兴趣爱好必知,职工的个性和风格必知;
职工生病住院必访,职工红白喜事必访,职工有家庭矛盾必访,职工有家庭困难必访;
职工思想情绪不稳必谈,职工作出突出成绩受到表彰或入党提职必谈,职工工作中出现错差必谈,职工有违纪苗头或受处分必谈,职工岗位交流必谈;
重点末位人员必清;
特困职工家庭必清;

职工八小时外的动态必清;
职工家庭结构、成员状况、住址必清。
  三、工长或工会小组长每年对每名职工家访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职工家属联谊等活动,多渠道了解职工八小时外的表现及"社交圈"、"生活圈",充分发挥家属对职工的监督支持作用。全年班组对职工的家访率、谈心率必须达到100%。
  四、谈话内容:

    (1)了解职工思想、工作、个人重要情况,听他们各种问题、实际困难的反应;

    (2)听取职工对班组建设和上级的意见、建议
    (3)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规范职工的行为,鼓励奋发进取。


  五、定期分析班组状况,解决班组存在问题。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5篇: 谈心谈话家访制度

中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党委、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组及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局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
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局党组以及各支部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员干部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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