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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27 06:22:25 浏览数:

  摘要: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无效婚姻的规定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无效婚姻 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意旨是,确认《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法定的婚姻无效事由,超出这个范围的情形都不得认定为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都是无效婚姻,不发生婚姻的效力。除此之外,以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不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婚姻种类,而是在民法理论中用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概念,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法定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方为合法婚姻,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不符合这样的要件,因此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
  各国亲属法在明文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同时,大多设有无效婚姻制度,以此作为避免和处理违法婚姻的对策,确保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无效婚姻制度与有关结婚条件、结婚程序的规定一道,从正反两方面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完整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是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
  对这一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这里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全面列举,因此仅限于列举的情形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至于其他如无婚姻关系的虚假结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都不能作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得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第二,这里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是相对原因,而不是绝对原因。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备该事由的,其婚姻已经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1.重婚
  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第1款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婚无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无论哪一种,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当事人为禁婚亲
  《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凡属上述范围内的亲属,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
  3.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例如,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等。这项规定比较抽象,应当由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禁止结婚疾病的明细表,根据这些规定确定是否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4.未达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依法获准。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对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就是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所以,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效力溯及既往,从婚姻关系开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相互不享有配偶权,并且自始不享有配偶权。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其婚姻关系为自始无效,而对无效婚姻关系或者可撤销婚姻关系中父母所生育的子女却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依法理,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两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了保护子女利益,法律应当规定子女的婚生地位并不因父母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被改变。
  正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的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婚姻关系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此改变,子女仍然是婚生子女,发生父母子女的亲权或者亲属权。同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对财产的法律后果
  由于无效婚姻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原则上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已经形成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没有形成共有的,则按照各自的财产归个人的原则处理;无法确认财产所有的性质的,按照共有处理。
  结语
  尽管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合意是婚姻的本质,但是,结婚的合意必须经过国家的确认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法性是婚姻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婚姻不具有合法性的要件,就不能发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发生婚姻的法律后果。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应当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所以,无效婚姻制度就是维护婚姻合法性的必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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