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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发布时间:2019-05-08 06:37:21 浏览数:

  摘要:格式合同因其特有的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方式。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利弊、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加以阐述,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以求对格式合同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格式合同;概述;利弊;现状;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理论概述
  关于格式合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节省缔约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
  (二)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这一特性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缔约成本,预先分化风险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再次,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三.我国格式合同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特征与价值,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然而,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我国格式合同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
  四.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一些问题也作了专门性的立法规定,尽量对其诸多流弊加以限制,具体表现在:
  (一)《合同法》第39—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详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对于违反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限制。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三)《海商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四)《保险法》也规定了有关免责条款的无效问题。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思考与建议
  尽管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但仍然存在立法体系的滞后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的问题,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专门有效地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体系。对此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我想如果专门制定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建设确实是比较完善了,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飞速运行而平稳。
  (三)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如果在订立格式合同时让特定的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介入,由主持公道的部门把关,订立的格式合同就不会从形式上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参考文献:
  [1]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
  [2]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3]苏号朋《格式合同研究》
  作者简介:柴攀(1987.9-),女,河南驻马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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