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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研究】 学生权益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16 06:32:10 浏览数:

  摘 要 武装力量组织成员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重任,军人在履行特殊军事义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将家庭的重担积压在军属身上。为了稳定军心、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了家属随军的法律制度。但随之而来的则是军属的政策性失业问题难以解决,随军家属的就业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 军属 就业 政策性失业
  作者简介:张子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四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95-02
  
  一、家属就业权益保障的对象范围
  军人家属优抚制度最初出现是为了保障战争的胜利 。军人家属待遇制度从理论上讲包括政治性荣誉、经济性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军属的就业权益保障就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探讨随军家属就业权益的保障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随军家属的范围,即对象包括哪些。依据民法通则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则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动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由以上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确定,虽然军人家属的范围比较大,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随军的家属仅限于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那么综上理解,人们通常所提及的随军家属就业问题中所涉及的家属应该仅限于军人的随军配偶。
  二、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权益的现实需要
  (一)随军家属的就业权作为军属权益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具有独立性
  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公民的劳动权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即每个公民都享有就业的权利。军人群体现在所特别关心的军属就业权利的保障问题,也是建立在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获得劳动权利基础之上的,除此之外,社会群体之所以重视军属就业权利的保障还在于军属权益是军人权益的延伸,是对军人因履行特殊军事义务而不能同时履行家庭职责的特殊补偿,是对军人家属为保障军队战斗力、支援国防建设而牺牲自己部分权利的特殊补偿。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将军属权益作为军人权益的一部分予以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一章中,第一条就是军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六章“军官的待遇”一章中规定了军属就业和工作调动的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优待”一章中规定了军属权益的保护。有学者认为军人家属待遇制度的本质是因军人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不能完全履行家庭成员义务时,而由国家给予军人家属一定形式的补偿制度 。笔者认为军属权益是以军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军人身份,自然也就不存在军属的权益保障问题。军属权益固然是法律基于军人身份而给予军人家属一定形式的补偿,更是法律对为国防建设做出牺牲奉献的军属自身的特殊补偿,是军人权益的延伸权益,但是其延伸性抹杀不了其重要性,更掩盖不了其独立性。军属权益的保护在国防建设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法律地位,军属的就业权在军属权益保护体系中更是占据了基础性的地位。就业问题得到了解决,那么军属权益体系内的医疗、社会保险等相关的权利内容都能够得到实现。
  (二)随军家属就业权益的保障因群体关注度而具有现实紧迫性
  据有关学者的调研显示,目前军人关注的权益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即军人政治荣誉和地位领域、军人保险领域、军人优抚领域、军人退役领域、军人住房领域、军人家属待遇领域;各领域关心度依次为:军人保险领域、军人退役领域、军人家属待遇领域、军人政治荣誉和地位领域、军人优抚领域、军人住房领域;六大领域本身法制建设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军人优抚领域、军人政治荣誉和地位领域较好,军人保险领域、军人退役领域一般,军人家属待遇领域、军人住房领域空白较多 。军人家属待遇体系包含有不同的权利内容,如军属随军、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险等不同的法律内容,但是在内容丰富的军人家属待遇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军属的就业权,就业权得到了保障,其他相关的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险等权利实现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随军家属就业困难的政策性原因分析
  就军人家属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失业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因素与一般社会失业并无区别,可称之为一般性失业;另一类是由军队特殊性因素造成的,称之为政策性失业 。据有关部门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困难原因的调查和分析显示,政策性因素是导致军人家属就业困难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第一,部队驻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受限。部队尤其是野战部队、边防部队驻地多设在边远地区,部队驻地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缓慢,社会可容纳的就业空间有限甚至就没有合适的就业空间。第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与指令性安排之间的矛盾冲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随着企业机制的转换、国家机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政府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企业的自主用工权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强制性、指令性的安置工作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也成为了加剧军属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从随军家属自身的条件来看,很多随军家属来自农村或者经济落后的地区,年龄偏大,专业技术缺乏,学习和适应新事物的能力欠缺,导致军属自身综合素质偏低,无法很好的掌握高科技环境下的现代专业技术。第四,军人职业的流动性加剧了军属就业的难度。军事任务的隐蔽性导致了军人职业的流动性和特殊性,比如部队驻地的换防、军人退休、转业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军属不得不一次次的辞掉已有的工作转而在新的环境下寻求新的工作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军属就业的难度。
  四、完善随军配偶就业权益保障的路径设计
  学者认为军人配偶的政策性就业困难所引起的军人家庭的利益损失,理应由国家和军队来承担 。从长远来看,在军人待遇日益提高、国防经费日益紧张的社会环境下,由军队包办来解决军人配偶随军就业问题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完全依靠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来安置随军家属也是十分困难的。在这种进退维谷的窘境下,军队后勤服务保障社会化的发展无疑为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借鉴。
  (一)路径设计思想:解决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制度设计的社会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完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趋势。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军属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延伸,社会化改革趋势也势在必行。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浪潮的旗帜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也积极实现向社会化的转变,积极推进军人家属社会保障社会化改革不仅是适应时代潮流的大势所趋,也是减轻国防财政支出的重要出路,更是提高军人军属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军人军属待遇制度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出社会化的趋势,比如俄罗斯军人地位待遇社会保障就体现出了社会化、法制化、货币化的趋势。
  (二)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落实随军家属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关键作用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完全依靠军队来包办是不现实的,单纯依靠政府的指令性安排也是十分困难的。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事实就是政府必须发挥在落实随军家属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关键作用。军人为了国家的安全履行着特殊的军事义务,军人家属为了保障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做出了自己的牺牲和奉献,他们都是为了国家防务建设顺利进行承担了较其他社会公民额外的军事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国家对此部分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其他的社会公民应该军人军属此部分的义务予以补偿,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平衡的理论。政府在此时此刻就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到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权益的重要性;成立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保障军属就业的办事机构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坚强部门间在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权益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机制,设立维权机构,健全维权组织;强调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权益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政府工作政绩相联系,强化责任意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努力构建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武部在落实随军家属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沟通桥梁作用
  有学者指出人武部在维护军属权益上应该扮演两种角色:一是当好宣传员,积极参与为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做好宣传;二是当好联络员,坚强军地、军军联系,建立有效的联络机制。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武部在落实保护军属权益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它们是保护军属权益的坚强后盾。人武机关作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门,政府的兵役机关,熟悉地方政府的工作程序,了解驻地的风土人情,与地方政府部门、人民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在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武部作为部队与地方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军人军属权益、落实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积极的沟通落实地方和部队之间的问题与制度,努力发挥自己独特的桥梁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在落实保护军属就业权益保障方面为军人军属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四)积极激发随军家属在落实保障其就业权益方面的内因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根本,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外因对事物的作用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在落实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权益方面,地方政府、军事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帮助都是外部因素,究其根本在于随军家属自身的内部因素。为了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就业权益保障,随军家属必须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就业培训,努力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借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机,在政府给予的税收、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帮助下,积极的自主创业、自主择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注释:
   曹莹,宋磊.我国军人家属待遇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83页.
   汤国光.富国强军中军人权益保护法制建设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59页.
   赵德胜,巩宇,刘宗海.军人家属失业保险初探.军事经济研究.1999年.第28页.
   董峰,孔祥武,杨会军,刘海滨.对建立军人配偶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思考.军事经济研究.2004年.第52页.
   王训亮.浅谈人武系统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国防.2002(8).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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