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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2-05 06:31:12 浏览数: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可以提高我国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对人民财产规范和税收体制建设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一、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基尼系数过高,贫富差距过大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17,2011年则升至0.55。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突破了合理的限度,统计显示,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
  2.改善公益事业
   在中国传统思想的禁锢下,国人对公益事业的热情缺乏,持有老一辈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要交予子女让自己家族过上富裕的生活,这导致了财富一直过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相比被国家强制征收财产,还不如将财产捐赠给社会,换取良好的名声和道德的满足。这一方面能够增强我国对我国实现共同富裕这个本质目标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比尔盖茨组织中国知名成功企业家在有生之年进行裸捐的晚宴以失败告终,出席者寥寥无几,也证明了我国富裕阶层对公益事业并不上心。所以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也需要一定外部强制力来推动。
  3.改善社会风气
   中国现有的富人阶层,创富者主要是顺应改革开放大潮的幸运儿,其生存和生活的社会时代使之具备累积财富的基本要素及奋斗动力,即使偶有挥霍也具有自我反省能力,以维护来之不易的财富。但“富二代”由于生活环境与父辈完全不同,当他们拥有远超社会常规的优越生活条件后,不免产生极为突出的自我优越感。这种情况是否有利于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魄力以担当继富重任呢?回答多是否定的。据美国布鲁克林家族企业学院研究发现,约有70%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下一代;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结果也差不多:所有家族企业中,只有15%的企业能延续三代以上。
  4.增加收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成了各国政府财源的一个渠道。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使得遗产税的征收提上日程,把积累于少数人手中的大规模财富,以税收手段调出为社会服务。另外,国家征税既维护了国家的课税权,也通过征税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我们知道,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的税种,多数国家都征收,因为我们没有开征这一税种从而对外籍人员在中国的遗产,我们无法征税。而中国人在国外的遗产,外国政府都要依法征收遗产税。可见,不征遗产税,不仅不利于维护国家权益,而且也不符合国际税收对等原则。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类税,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遗产继承也算是收入的一种。而我国,税制改革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所以开征遗产税此类财产税能提高我国税制的完整性,对我国税制做进一步的优化。
  二、开征遗产税的有利因素
  1.税源充足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并且随着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是资本快速积累到少数人手中,这些富人为遗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也为遗产税扩大了税源。
  2.具备基本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遗产税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我国已经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确认,遗产的确定、遗产继承的合法性、遗产的分割以及征管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遗产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征税对象必须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即遗产必须是国家允许公民个人取得的合法收入积累而成。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上述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是确定遗产税征税对象和对遗产进行评估的必要条件,其遗产价值也是适用遗产税税率的直接依据。
  三、开征遗产税的不利因素
  1.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仍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了存款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证券投资和车辆交易的登记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然没有实行彻底的实名制,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而且我国的银行结算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此外,金融、房产、法院、公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缺乏整体的协作和配合。
  2.遗产税征收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
   我国本身已缺乏相应配套的体制对遗产的估算需要更加专业的会计团队和相关部门,我国税务部门的征收和管理能力尚不足以面对遗产税的征收。在美国,一份遗产税的纳税申报表长达40 多页,加上22 页的申报表说明书,一共有60 多页,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才能完成美国遗产税的税务执行成本为1:0.65,即每征收1 美元的遗产税,就要花费0.65 美元的税务成本在日本,遗产税收入一般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左右,而从事遗产税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占国税部门税务人员总数的6.5%。
  3.我国传统文化的限制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民对税收的认识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我国家庭关系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乃至成为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关系。亲子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父债子偿,父财子继”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使社会成员对遗产税的征收产生抵触情绪。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建议
   1.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征收遗产税的税源依赖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所以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是开阵遗产税的必要条件,否则遗产税的开征就会有名无实,导致大量人利用制度漏洞偷税漏税。完善这两个制度也有利于我国其他税种的征收及管理。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银行、税务、财政、海关、工商、审计、商贸、质检、农业、公安、劳动保障和统计等12个部门所拥有的自上而下的12类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对于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做到周全统一管理登记。
   2.遗产税的征收应采用总遗产税
   遗产税的征收不应使用分遗产税或总分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基本目标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征收本身就具有复杂性,若再采用分遗产税或总分遗产税会降低税收的效率,无法满足税收的效率原则。并且在我国家庭成员关系非常密切,采用分遗产税或总分遗产税的方法难以计算税源。
   3.遗产税应划归于中央税种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遗产税应纳入地方税种,因为这样能有效地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且便于征收管理,也能节约成本;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把遗产税归入中央税种,由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的税收进行重新分配和调节, 从而能够较为有效的实现公平社会财富的目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遗产税若划归于地方税种能使地方政府更有积极性,但我国东西部贫富差距过大,东部沿海城市中的基础建设的需求远不如西部地区。若转变为地方税则失去了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尹磊. 当年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 5(2)
  [2]郑巍纬. 对遗产税开征与否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12(1)
  [3]贺佳佳. 浅议我国遗产税的开征[J].科技信息,2010,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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