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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幸福的关系_道德与幸福

发布时间:2019-02-08 06:27:07 浏览数:

  摘 要:道德和幸福的关系问题历来为人们所关注,其核心在于如何解决德福冲突。在伦理史上,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有种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也即功利主义的幸福观,一种是义务论的幸福观,二者都企图从各自的视角出发解决德福冲突。德福冲突实质上是一个公正问题,在于道德与幸福的份额配比,问题的解决在于坚持义利统一前提下的公正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道德;幸福;公正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332-01
  
  幸福和道德一直是伦理学家做关注的主要问题,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幸福是道德的基础和目的,人只要有德行,就能够获得幸福;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无涉感性欲望的满足,道德是遵从理性。
  一、道德与幸福的关系
  持幸福是道德的基础和目的观点的幸福论,称之为经验主义幸福论。在这种观点看来,幸福即快乐和欲望的满足,利益和感性经验是道德的基础。道德的意义在于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实现人们的感性欲望。欲望、快乐、幸福是目的,道德只不过是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爱尔维修说:“如果爱美德没有利益可得,那就决没有美德”。[1]道德因利益和快乐而有意义,道德的基础被归结为利益,利益也成为人们遵守道德的动因,也正因为道德与利益和快乐的这种关系,经验主义幸福论者认为人们只要有了德性,遵从了道德,就能够得到快乐和幸福,从而为人们追求和遵循提供了客观基础和保证。
  义务论者认为道德与感性幸福没有关系,真正的幸福在于遵从理性而生活,理性规则即使不为利益所沾染的,纯粹为道德本身。赫拉克利特曾尖锐批评感性幸福论是一种牛吃草似的幸福。康德极力反对经验主义幸福论,德性和幸福二者并不互为因果,并不能互相推出对方。康德说:“或则是谋求幸福的欲望是德行准则的推动原因,或则是,德行准则是幸福的发生原因。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如在分析论中所证明的)把意志的动机置于个人幸福要求中的那些准则,完全是不道德的,因而也不能作为任何德行的基础。但是第二种情形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尘世上一切实践方面的因果联系,作为意志被决定以后的结果看,并不遵循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遵循对于自然法则的认识,并依靠利用这种知识求达到自己幸福的物理能力上。因此,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行道德律令,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行能够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合乎我们所谓的至善”。康德认为,幸福的标准是不确定的,把道德的基础归结为一个不确定者,道德将失去其自身的特征。道德的根源在于人本身是一个理性存在者。“自然中万事万物均依照法则而活动,只有理性的存在者有能力依照对法则的概念而行动,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这就是说,有一个意志”。人有道德,只因人有理性,遵从理性规则。
  上述两种观点都看到了道德和幸福之间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片面性。人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既有感性需求也有理性需求,不可片面强调其中一方。道德和幸福的实现在于人的内在理性和外在感性的统一实现。
  二、德福一致
  道德并不是自己产生的,而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具有客观的社会基础。道德从本质来说是社会道德,在于对人与人之间行为的调节。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但是这种利益不是经验主义幸福论者所讲的个人利益,而是个体所在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幸福。道德和道德要求对个人来说,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义务。这种道德客观性要求人们在履行社会道德义务时不能附加以个人的条件,比如利益的偿付或危害的避免为前提条件,而是不论于己有利有害都须履行的。道德作为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角度来说是实现幸福的手段,道德也在他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中获得了普遍性。但这对个人来说并不意味着纯粹的自我牺牲,人不仅是有精神追求,也有物质需要,德行并不意味着“为义务而义务”,我们既要看到道德的目的性,也要看到道德的手段性,一个道德律令的实行意味着个人尽到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社会当给予个人以报偿。
  从德性幸福的角度来看,德福之间具有直接同一性,德性本身就可以看做是幸福的,而与外在环境无关。“道德是一种幸福的源泉,这种幸福不会因为享受而变得乏味,也是任何人不能夺走的”。[2]德性本身即是幸福的构成部分。德性带来的幸福是内在的,是无待与他物的,是心灵自足,它所带来的内心愉悦和欢乐是长效的。德性所带来的幸福感受时刻与人保持同一性,不存在分离的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德福一致是属于个人内在的心灵感受,可以说是属于个人的。
  三、德福冲突
  德福之间的冲突并不是抽象的,而是有条件的,具体的,必须以一定的时空范围为限制,德福冲突是相对于同一主题而言的。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共同体具有道德,但却缺少或没有幸福;或有幸福却没有道德或缺少道德,甚至道德水平越高反而幸福指数越低,或者幸福越多道德越少,那么就可以说,道德与幸福在这个人或这个共同体身上是冲突的。
  道德与幸福的冲突客观上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的冲突。在一个人的内心中,既存在着以公共利益利益为重的理念,也包含着谋求个人利益和幸福的观念。一个人可能喜欢道德之善,有时又避免不了做出违反道德的行为。道德之行固然能给人带来愉悦的快乐幸福感,但人的自私心理又难免有一种吃亏之感。这种二元对立的心理结构是德福冲突的内在根源。个人道德心理的不完善也会导致德福冲突,比如人生经历、道德知识的欠缺等等。
  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上来看,二者时而一致,时而冲突。处理二者的基本态度,应坚持促进冲突向一致转化。实现二者的转化,首要的是坚持公正的原则。“公正就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换句话说,公正提供了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时必须遵循的价值尺度”。[3]公正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德福背离根本上来说是对公正原则的背离。实现二者转化,还要坚持义利统一的原则。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时义利统一意味着利他与利己相结合,要求把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社会价值相统一。总之,德福一致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价值追求,也是社会统一稳定的思想和现实基础。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作者简介:党春旺(1985― ),河南南阳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专业伦理学,研究方向:制度伦理研究。
  参考文献:
  [1]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M].商务印书馆,1965.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商务印书馆,1960.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M].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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