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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官司_文物摄影名家打赢著作权官司

发布时间:2019-02-27 06:32:43 浏览数: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与成就,也经历了无数的苦难与挫折,数不清的英雄豪杰、仁人志士在历史的征途上留下了自己的足迹。由哈尔滨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上下五千年》图书,详细描写了中华民族可记载的近五千年的历史。按说这本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善事,可让出版社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在图书中擅自使用了名人的摄影作品,结果被告上法庭。
  2012年“元旦”前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摄影作品擅自被用
  就职于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王蔚波先生,系中国著名文物摄影家,为中国摄影家协会河南分会会员、中国艺术摄影学会河南分会会员、河南省当代摄影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文物摄影委员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文物摄影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其从事专业摄影近三十年,发表作品千余幅,并有多幅作品在国内外影展和大赛中入选、获奖或被多家博物馆收藏,在文物摄影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009年8月的一天,王蔚波到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购书时发现,由哈尔滨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中华上下五千年》一套A(书号:ISBN 978-7-80753-653-6)、B(书号:ISBN 978-7-80753-645-1)两册图书(崔钟雷主编,王姝、赵丽、李英文责任编辑,32开中文版),在未经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龙耳方壶”“钩内戟”“透雕佣矛”等4幅摄影作品。且这4幅摄影作品,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于是,王蔚波花了21.60元,购买了该侵权图书并作了侵权对比,据此发现:哈尔滨出版社在侵权使用王蔚波的“龙耳方壶”“钩内戟”“透雕佣矛”摄影作品时,一是没有标注作者姓名。侵犯了王蔚波的署名权;二是擅自褪底修改王蔚波作品,破坏了王蔚波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三是擅自出版发行且未支付王蔚波报酬,侵害了王蔚波对上述摄影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四是将战国兵器错标为唐朝兵器,误导广大学生及读者。
  在发现哈尔滨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后,王蔚波曾多次致电并通过律师发函与哈尔滨出版社协商解决此事。但哈尔滨出版社在明知其侵权行为侵犯王蔚波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与王蔚波协商,反而对王蔚波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敷衍推诿、一拖再拖,这让王蔚波感到非常气愤。
  怒上法庭 依法维权
  王蔚波认为,哈尔滨出版社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不仅严重侵犯了他的经济权益,而且也对他的精神及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伤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蔚波一纸诉状将哈尔滨出版社告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法院详查此事并依法判令其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侵害王蔚波著作权的《中华上下五千年》一书;依法判令哈尔滨出版社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王蔚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依法判令哈尔滨出版社向王蔚波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641.60元(其中每幅摄影作品1200元×2倍×4幅=9600元、购买涉案图书费用21.60元、邮寄律师函费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可遗憾的是。原告王蔚波虽然及时到庭参加了诉讼,但被告哈尔滨出版社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有鉴于此,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蔚波摄制完成的文物摄影作品“龙耳方壶”“钩内戟”“透雕佣矛”发表于1998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中国青铜器全集》(书号:lSBN7-5010-1033-1/J•;405)一书。哈尔滨出版社在其200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中华上下五千年》一书中A卷扉页及A卷62页使用了王蔚波的“龙耳方壶”摄影作品;B卷25页使用了王蔚波的“钩内戟”摄影作品;B卷第72页使用王蔚波的“透雕佣矛”摄影作品。
  法院另查明:
  2010年3月1日,王蔚波与黄河书画院签订的《委托摄影合约》约定,每幅摄影作品约2000元;2011年8月25日,王蔚波与中国戏剧出版社签订的《图书侵权和解协议》约定。每幅摄影作品支付1000元,并支付相关的维权费用。原告王蔚波购买被控侵权图书支出费用21.60元,邮寄律师函支出费用20元。
  构成侵权被判担责
  2012年“元旦”前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龙耳方壶”“钩内戟”“透雕佣矛”摄影作品系由王蔚波拍摄完成,并在《中国青铜器全集》一书刊登,王蔚波作为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哈尔滨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擅自在其出版的图书《中华上下五千年》中使用王蔚波的摄影作品“龙耳方壶”“钩内戟”“透雕佣矛”,没有标注原作者姓名,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王蔚波对上述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发行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对王蔚波要求哈尔滨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中,王蔚波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考虑到王蔚波的摄影作品系文物类的摄影作品,哈尔滨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销售图书《中华上下五千年》中使用王蔚波作品情况。结合王蔚波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100元。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出版社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图书中使用原告王蔚波的摄影作品“龙耳方壶”“钩内戟”“透雕佣矛”。
  二、被告哈尔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蔚波经济损失5100元。
  三、被告哈尔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王蔚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王蔚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出版社负担。
  【编后语】
  当前,著作权已经成为出版社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纠纷的情况日渐增多,很多出版社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出版社带来了名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对出版社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出版社首先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经常关注著作权纠纷方面的最新案例,分析其发生原因,借鉴成功的解决办法。如果确实发生侵权,要积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果各方对如何弥补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问题完全可以妥善解决,而不必对簿公堂。
  (注: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违者必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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