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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毛女》背后折射的法律制度的本质探析:光折射的本质

发布时间:2019-04-11 06:49:21 浏览数:

  作者简介:陈祖德,1978-,男,湖南茶陵,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研究生,法学,研究方向:刑法,法理学  摘 要: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整个故事以《白毛女》的名字讲述了多年,故事的形式无论是歌剧、电影还是芭蕾舞剧都已成为中国文艺创作的经典。我们这里仅分析其中一部分内容中折射出的有关法律性质的道理。从表面上看,黄世仁与杨白劳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杨白劳欠债,理应偿还。近年来也确有不少人以这样的观点来解读这个故事。然而历史上这个故事却激起了人们对黄世仁及那个社会极大的愤恨。为什么欠债还钱这样一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却会激起人们对欠债人的同情和对放债人的痛恨?我们必须透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表象,探究债权债务关系所依存的法律制度的本质。
  关键词:法律性质 债权 债务 本质
  中图分类号:J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1-0000-01
  以卖豆腐为生的杨白劳借了财主黄世仁的钱,因家境困难,无法偿还,只得外出躲债。大年三十回到家里,本以为这笔债务今年就躲过去了,想过一个安稳年。没想到大年三十的晚上,黄世仁还是派了管家穆仁智上门讨债。在杨白劳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强迫杨白劳同意以其女儿喜儿抵债,并强行将喜儿带走。杨白劳走投无路,喝卤水自尽。喜儿在黄家受尽欺辱,逃进深山,头发变白,成为白毛女。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杨白劳是债务人,黄世仁是债权人。杨白劳欠债,理应偿还。近年来也确有不少人以这样的观点来解读这个故事。然而历史上这个故事却激起了人们对黄世仁及那个社会极大的愤恨。为什么欠债还钱这样一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却会激起人们对欠债人的同情和对放债人的痛恨?我们必须透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表象,探究债权债务关系所依存的法律制度的本质。
  如果仅仅从民法的角度看,一个依照现行法律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得到遵守,否则当然要依照现行法律承担责任。从这个层面看,杨白劳和喜儿尽管值得同情,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黄世仁尽管令人憎恶,但在法律上却无可厚非。
  尽管古代人们曾经认为,法是上天赐予人类的;然而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法是社会中的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由人制定的,它必定反映社会成员的意志和需求。如果法能充分反映社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的话,那么它应该呈现出大体合理的状态。借用卢梭的观点,他认定法是公意的体现,应由全体人民决定。而不是统治阶级的“公意”。统治阶级的意志虽不是各个个人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产生和存在。以这样的思想来分析杨白劳事件,就意味着杨白劳和黄世仁的意愿必须能够充分的反映到法律当中去,在此基础上再来要求双方严格遵守法律,这才是合理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1]这也就是说,国家意志和法律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是国家意志最主要最一般的表现形式。尽管国家意志并不一定全部表现为法,它还可以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但是法却必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否则它就无法获得全社会遵行的效力。因此我们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分析国家意志,我们发现,国家是一种抽象的组织,其自身是没有生命的,因而也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国家意志必定是人的意志的反映。究竟是哪些人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之前的学者多认为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不同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不存在所谓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国家从表面上看,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力图按照社会公共意志的要求,将各个利益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冲突维持在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而实际上“它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3],因此,透过国家意志,我们发现其深层实际上就是取得了胜利,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也只有掌握政权的阶级才可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再来分析杨白劳事件,问题就清楚的多了。首先是以黄世仁为代表的一批人,我们称之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用他们在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掌握了国家政权,制订了法律。其次由于黄世仁们掌握着国家政权,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们很容易将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说成是反映了大家的意志,包括杨白劳的意志,这样就为他们推行法律提供了道义上的合理性;他们也很容易把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来维护装扮成国家利益的他们那个阶级的利益。于是对杨白劳的一切剥夺就都有了合理、合法的依据,并且还有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
  杨白劳事件告诉我们,认识法律首先应该认识法律究竟反映了谁的意志,维护谁的利益,这是从根本上判定法律制度合理性的首要条件。但是在私有制的情况下,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有产者总是少数,因此在私有制情况下,法律总是反映,也只能反映少数人的意志,维护少数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私有制下的法律就不可能是真正公平合理的,正像杨白劳事件所反映出的情况一样。仅从债权债务关系上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无不妥,但是如果注意到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是由黄世仁们制定的基础之上,而黄世仁们的利益又与杨白劳们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同时黄世仁们在社会中还是处于少数的地位等因素,我们就很难认定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公平合理的。
  《白毛女》的作者欲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合理状态,就必须改变由少数人制定法律的状态,使法律真正反映多数人的意愿。而欲达到这一点,又必须首先改变经济上少数人占优势的状态,这就是改变私有制,代之以公有制。在公有制情况下,私有制情况下人们因经济地位的不同而产生的尖锐的利益冲突得以消除,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趋于一致,这就使得法律有可能反映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志。法律也从根本上有了公平合理的可能性。这就是今天社会主义法努力要达到的状态。
  当然还应该注意到事情的另一方面。私有制下的法律,尽管从总体上根本上是不合理的,但也应注意到这些法律在具体制度上的合理性,如私有制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应得到履行的原则和制度无疑是合理的,我们要改变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所赖以建立的不合理的私有制,而非改变债务应得到履行原则本身。相反我们是要将这一原则建立在更合理的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是这一原则中的合理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私有制下的法律也处在发展变化之中,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积累,其中的一些内容也会向着合理化发展。例如杨白劳事件中涉及的以身抵债制度,随着人的权利观念发展,在私有制法律中也已经被废除了。
  反过来,公有制下的法律,尽管从根本上是合理的,但根本上的合理并不能当然的带来具体制度上的合理性。例如公有制社会中,社会成员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法律有可能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但这种反映并不会自然发生,仍然有赖于我们具体制度上的设计,如选举制度上的设计。同时尽管从根本上说,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志具有一致性,但差异和冲突仍然存在,如何认识这些差异,并以恰当的制度反映和协调这种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差异性的关系,仍然是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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