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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中对公众人物的侵权现象分析|转载公众人物肖像权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9-05-04 06:39:07 浏览数:

  摘 要: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媒体进行传播活动的自由,就同时会规定对这种自由的必要限制,如报道不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则并没有明确界定“个人隐私”的范围。公众人物参与的社会公共事务很多,行为举动相较他人就可能具有更多的新闻价值,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为了追求社会效应,往往就弱化了对公众人物的权利保护。现如今国内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明确划定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和相应的权利保护措施,使得现今媒体在进行报道时经常将公众人物曝光于受众眼球之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媒体报道和司法审判均无法感受到尺度所在。
  关键词:媒体侵权;公众人物;民事权利;公共利益原则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1-0133-02
  一、引 言
  随着现代媒体的不断发展,广大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传媒成为普通民众发表言论、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新闻自由的呼声进一步强烈,公众人物在媒体报道中的曝光率极大增加。伴随着这种现象出现的是,新闻自由的报道要求和公众人物民事权利的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相应的公众人物状告媒体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二、公众人物概念的来源
  简单给公众人物下一个定义,就是指那些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且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其本人为公众所熟知,广义上还包括单位和团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应当适当受到限制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种体现,其来源出自于美国的一则经典判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该案例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一则抗辩事由,即媒体面对诽谤指控时可以以当事人是公众人物来作为免责事由。后,其他一些判例也先后确立起其他司法精神,大意可概括为官员无隐私,均认为弱化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司法实践,逐渐理性地处理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关系。自1999年杜春芳诉现代家庭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害名誉权案、2003年余秋雨诉肖夏林侵害名誉权案和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害肖像权案等司法实践后,我国的司法判决中基本认定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适当受限,即当事人应当容忍媒体在正当报道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注意的是,即便判例越来越多地援引了“公众人物”,但是一直到现在,所有相关的司法审判案例中都避开了公众人物权利的法律定位这一问题,而且对于更为棘手的“政治公众人物”,更是避而不谈,而相关政治人物隐私权的案例则更多坚持的是权利本位。
  三、公共利益原则的使用
  2012年5月3日,《现代快报》在其第10版(核心报道)中全版刊登一则新闻——《400多公职人员公开挂名,富翁之子婚宴宾客榜官气十足》[1]。其中媒体对新闻内容的报道也很“公开”,将富翁的真实姓名刊登,更是在版面上插入图片,公示板上依稀可见官员姓名。富翁之子结婚日期是5月2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那么官员在上午赴宴明显就属于渎职行为。该报道很快在之后引起其他媒体转载和评论,虽然结果不了了之,但也对无锡当地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同时,西方司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界定了新闻媒介的报道活动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那就是公共利益原则,即当言论自由的要求和个人的隐私权保护对立时,司法审判中要看新闻媒介报道的内容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如果其遵守了公众的知情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那么媒体不构成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拥有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决定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官员等所谓的公众人物,参与公共事务较深,他们的许多活动处于政治生活之中,必定成为公众注视的对象,也就必定成为大众传媒报道的对象。
  很显然,媒体在其中的报道目的是舆论监督,而且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使得事件发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那么按照西方国家的司法判例,公民可以对政治人物的行为进行批评,有自由讨论表达对公共事务看法的权利,甚至于对公共人物尖锐的攻击。但是在中国,我国法律对政府官员的隐私范围至今并无任何专门规定,甚至官越高隐私越大,有的高官犯罪,涉及男女关系的问题就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这在有些国家是不可想象的,而绝大多数关乎政治公众人物的司法审判均保护的是权力机关的“权利”,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现代快报》的新闻报道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有可能引起对方的诉讼。
  四、隐私权的范围界定
  隐私,是指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干扰,且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那么这个定义就可以分开这么理解,事情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而且这个私事本人是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新闻采访报道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公开的社会信息进行搜集和传播,新闻记者所允许接触的信息范围同普通人并无不同,记者只是把公众尚不知悉的信息告知公众。记者可以采访的信息,必须是符合公众知情权要求的,而无权了解公众不应知道的信息,更不应擅闯私人生活领域。媒体记者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人员,采访活动也不是执法行为,因此不享有特权。于司法审判,除去政治公众人物这个特殊的群体,其他的公众人物在司法案例中或多或少地引用了“公众人物”概念,基本认为公众人物在自身地位确立之时,应该预知社会舆论会对其自身人格造成轻微损害的影响,并对这一影响加以容忍。“公众人物”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还未形成相对固定的标准,实际审理中取决于法官的个体思维。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具体的影响力标准和隐私范围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城市晚报》2012年4月1日有一篇报道,《一天四次中奖,“卖菜翁刮中150万”》[2],文中将彩票投注站地址、中奖老汉所在小区均写明入内,虽未写明中奖人姓名,但特征明显,能够很容易辨别出来,而且对方及其家人已明确表态不想宣扬,那么该则报道已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泄漏。问题的关键是,报道中的主人公算不算做公众人物?他在那个彩民圈里是有知名度的,甚至说中奖以后也会受到其他普通民众的瞩目,那么他获利的信息是不是属于他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呢?2012年4月13日,《三秦都市报》报道了一位画家一年卖画卖了将近两个亿[3]。对比这三个事件,笔者个人认为彩票中奖不能算作社会公众事务,纯属个人行为,即便说老马中奖了,他“非自愿”成为了那个圈子“局部的”公众人物,但是当事人已经明确表明态度说我不愿让别人知道,且处于从财产、人身安全因素考虑,媒体都不应对这一事件过多详细地宣传,因此城市晚报的这一报道行为无意中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三秦都市报》所报道的画家显而易见是属于公众人物,媒体这次报道的数额则更为巨大,但笔者却认为这并不构成侵权。画家作品的拍卖本身就是一个公开的社会事件,媒体只是在进行客观的事实性报道。而且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说不许传播所有的个人私生活。个人私生活中也有许多陶冶个人情操,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报道该类私生活会起到引导公众价值取向,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公众对于知名人士的追捧和兴趣了解是健康有益的,媒体的报道并不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成为社会舆论的一部分。对于这类信息,媒体在得到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可以传播这类内容的信息。很显然,画家的个人财政情况都已经上榜了,其本人也就默认了向社会公开私生活情况,那么该新闻报道也就安全了。说到个人私生活的适当披露,另外一组庞大的公众人物群体不得不提及,那就是艺人。各种报纸、杂志、电视等传播媒介都少不了文娱版块,其中也充斥着大量的爆料、坊间传言、八卦消息,各种明星“被”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各种绯闻之中。那么对于这些明星而言,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又当如何界定?2012年5月8日,《东南快报》文娱板块刊登新闻《凌潇肃唐一菲地下恋情曝光》,报道中插入当事人的照片(虽然来自网友微博,但转载同样构成侵权)[4]。非工作时间的约会属于个人隐私,我跟谁去约、我去哪儿约,只要不违反法律,别人是无权知晓的。但是艺人的身份却更为特殊,公众想获知他们的生活信息,这种想获知的心理是健康的,那么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去报道无可厚非,而且抛却主动炒作的因素,艺人在选择成为公众人物的时候就相当于默许了允许新闻公布其私生活情况,但媒体在报道中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来把握尺度。综上所述,与公共事务无关的个人私事不应被新闻媒体揭发,但是如果当事人处于公共生活中,其个人事项对社会生活造成了妨碍影响,那么他的个人活动就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信息来源。国内对相关的范围界定并没有专门的条文或司法判例来解释,这也是新闻媒介所热切期盼完善的。
  参考文献:
  [1] 400多公职人员公开挂名富翁之子婚宴宾客榜“官气”十足[EB/OL].现代快报,http://kb.dsqq.cn/html/2012-05/03/content_175 878.htm.
  [2] 一天四次中奖 “卖菜翁”刮中150万[EB/OL].城市晚报,http:// cswbszb.chinajilin.com.cn/html/2012-04/01/content_795204.htm.
  [3] 刘文西画作一年卖了1.7968亿[EB/OL].三秦都市报,http://esqb.s anqindaily.com/sqdsb/20120413/index.htm.
  [4] 凌潇肃唐一菲地下恋情曝光[EB/OL].东南快报,http://d igi.dnkb.com.cn/dnkb/html/2012-05/08/content_2134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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