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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生活缺乏谈诚信缺失:集体荣誉感缺失

发布时间:2019-05-22 06:49:52 浏览数:

  [摘要]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现象近年来的表现日益突出,梁漱溟先生在其《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通过对中国人缺乏集体生活的阐述来说明这一观点。本文结合梁漱溟关于“国人缺乏集体生活”的观点,对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展开分析,然后提出部分改善这一情况的意见。
  [关键词]诚信缺失 集体生活 公共观念 纪律习惯 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026-01
  什么是“集体生活”,“那是一个组织,不仅是一种以关系的存在,组织特点的范围,在有范围(不能无边际)与主脑(需有中枢机关)。他的范围超出家族,且并不依于家族为组织的出发点。主要根据范围是占领,宗教或着其他的范围内,大家都觉得约束,总是时时刻刻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有关联。”符合上述标准的,就是我们谈论的集体生活。就以上标准可以衡量出中国人缺乏集体生活。
  在西方,基督教“博爱”的理念深入人心。圣经说的一切都是上帝的人,每个人都是平等相称的兄弟姐妹。这一方面促进了宗教的盛行,另一方面促进了“利他主义”在人们的生活中生根发芽,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推动行动去帮助别人。中国人没有宗教,有些人可能不同意这个观点,这是因为许多人模糊信念和概念之间,像向上帝祈祷,是信念。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是基于血亲、姻亲的形式,这样的组织和“集体生活”中提到的组织相差很远。
  缺乏集体生活与诚信缺失是否有因果联系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从集体生活缺乏的表现上来谈论该问题。
  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产生缺乏社会诚信现象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博弈不同于社会化大分工体现的人与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体的机会主义意识。当然,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所以,小农经济所导致的诚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家庭诚信,而非社会诚信。少与不相互“知根知底”的“异族”打交道,不需要用契约避免被骗。
  一、公共观念淡薄
  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社会信用缺乏经济现象的原因。提供自给的小农经济反映了人与自然的竞争不同于社会分工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前者有助于竞争机会主义意识的诞生。农业社会,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其诚信关系多在于家庭中。家族的基本生活方式,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人口不流动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即使发生人口流动,中国不倾向于别的单位进入其中,但以家族为单位,移动到一个地方。在这样的环境中,避免欺诈合同是多余的,简单地说,一个家庭生活中不会互相欺骗,危机只发生在家外,自然也没有立约。但是,对于一个不诚实的农业社会,它会带来太多的不利因素或支付的成本太高。中国有谚语:“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诚信,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说得很清楚。可见,契约精神依赖于社会。不“知根知底”的时候很少,所以自然不要求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想法是无法形成的。
  二、纪律习惯差,不讲规则
  因为中国的诚信往往存在于宗法社会土壤,熟人、朋友、亲戚等狭窄范围的传统文化中。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血缘家庭关系和延伸出来的其他社会关系构成的最基本的社会环境。在熟人社会中,熟人就是信用凭证,人们相信那些喜欢、熟悉、尊重的人的承诺,其他道德判断经常凭自己的直觉,是基于情感而不是理性的。在这种情况下,纪律、规则的作用也大大减弱。
  三、组织能力差,习惯窝里斗
  所谓的“窝里斗”,实际上指的是一些病态的人在一个很小的环境中竞争。中国有句古话:“站起来的椽子先烂。”当一个人是成功的,超越别人的,周围所有的人都想赶上,把他拖下来。事实上,中国的嫉妒“窝里斗”的现象一直存在,封建社会的王室为了争夺帝国的战斗,早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感叹。
  四、法治精神差
  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缺乏。诚信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相互支持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诚信规范的基本。我国在现代信用的维护过程中,特别是现代信用立法是不完善的,尤其是对合同关系的维护,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够的。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种规则和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冲突的解决也还不够,对不遵守诚信规范的企业和个人不诚实的打击力度是不够的,使不守信经济的主体有机可乘。有些人只违背诚信列入到道德之列,在他们的头脑里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观念,在损害他人的利益情况下,没有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改善中国诚信缺失现状由来已久,如何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应该让公众从根本上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缺乏诚信助长社会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在社会生活中,不守信用的行为具有负的诱导效应。当失信行为不受惩罚,反而获得利益,它就有负面的示范效应,形成强大的冲击社会的道德体系,同时也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诚信道德的社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绝不能放松。改善诚信缺失现状,教育是根本。从根本上改变个人的道德观、价值观,从总体上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树立个人的公共观念,将个体看做是整体中的个体,而不是将自己只置身于“小家”之中,对“小家”之外漠不关心,更不能为了“小家”的利益置其他人利益于不顾。规则约束的不是个别人而是社会全体。以一种正确的心态对待竞争,在良性竞争中获得提高而非采取极端的“窝里斗”,双赢局面才是最佳的选择。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尽管现阶段我们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法律本身的确为诚信规范提供坚实的保障。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与他人合法权益的武器,而非是一种“规则的制度化”。通过公众的集体参与,逐渐找回缺失的诚信,改善现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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