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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 [对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6-01 06:53:29 浏览数: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一、办案干扰多、阻力大,尚未形成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怕查处多了影响工作积极性。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一些地方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对渎职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当渎职犯罪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时,容易忽视、容忍,甚至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以种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一些发案单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或担心“一票否决”,影响政绩,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线索发现难、认识低,导致案件线索匮乏
  首先,渎职犯罪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此类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正常业务工作背后,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而侵权类犯罪,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这些都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的原因。其次,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知度不够。许多人民群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识和了解,往往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社会不正之风,不知对这类案件该如何举报、向谁举报,致使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有效的控告举报群体。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向公众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和广度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如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危害结果直接和容易引起公愤,甚至有的人认为玩忽职守等犯罪是所谓的“工作上的不慎所造成的,主观上是为了把事情办好”,心理上持同情态度。
  三、对解决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增强初查意识,注重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协同作战格局。首先,增强初查意识,转变重侦查轻初查。要改变以往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作为案件突破点的观念,将侦查的重心前移至案件的初查阶段,尽量在外围调查中,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材料,为立案工作和接触犯罪嫌疑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的整体合力,实现在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持,案件线索上的“资源”共享,侦查过程中优势互补。同时要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因渎职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二)多策并举,解决线索匮乏瓶颈。首先,加大举报宣传力度,营造反渎氛围。不但要宣传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立案标准、反渎工作成果等内容。还要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在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方面的成功做法,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提高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群众与渎职犯罪作斗争的意识和信心。其次,拓展思路,从新闻报道中挖掘线索。渎职侵权犯罪往往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巨额财产的重大损失,而新闻媒体对这类事件一般都十分敏感,报道也非常及时,渎职侵权检察干警应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学习中保持强烈的案源意识,注意从自己获得的方方面面的信息中去发现案件线索。第三,变坐等举报为主动出击。与有关单位多交流,勤走动,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案源收集制度和信息网络。同时,对近年来没有查过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部门是否存有渎职线索进行认真分析。
  (三)对案件线索深度分析,为线索“把好脉”,找准案件“切入点”,提高成案率。侦查前要认真研究渎职侵权犯罪及其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殊性,同时注意结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情况及案件具体特点,选准切入点,精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侦查计划。在侦查过程中,要提高侦查技能,讲究侦查艺术,加强“侦捕诉”等环节的联动合作,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办案阻力,要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注重依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减少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机会,提高案件成案率。同时要注重深挖细查,要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在抓系统上下功夫,扩大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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