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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发布时间:2019-06-01 06:53:47 浏览数:

  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立证责任在公诉方。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但是这个推定的效果只存在于控方负担证明被告人超越合理怀疑有罪的情况下。关于合理的怀疑,又是如下定义的:“这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由此可见,“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具有两个特点:
  (1)“道德”这一词语,不是道德和良心的意思,而必须理解成“针对一定的命题,判断者不能直接的察觉,而必须通过其他的媒介物(证言等)来察觉”。不是把判断者内心的东西作为问题,而仅仅意味着成为判断根源的证据的性质。“道德确定性”不是指判断者自身直接察觉,而是意味着在依据“间接的证据”的场合中的确定性。
  (2)“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指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心证状态。象Websters事件判决中说明的“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不可动摇的确信”的表现中所启发的那样,是客观的概念。在定义上也包含了“只要是没有偏见作出判断的人谁都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抱有很大偏见的人也不能怀疑的确定性,也就是说,因为他人的同意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确定性得到认可的条件下,和没有特别包含“同意”意思的数学确定性是不同的,必须注意到在“道德确定性”的场合中,要把没有偏见的他人的同意作为条件。
  二、“道德确定性”所面临的困境
  长期以来,“道德确定性”实际上是被当作具有以上意义的词语来使用,但是近年来批判这个词语很可能让陪审造成误解的声音也越来越大。比如模范刑事陪审说明集按照以下的规定,就不使用“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它的规定是这样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指,让你们坚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所知道的抱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几乎是没有的。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也没有要求克服所有可能的怀疑。你们如果考察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坚定的确信被告人犯了所告发的罪行的话,你们就必须断定被告人有罪。与此相反的,如果考虑到存在着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的话,你们就必须给予被告人这个怀疑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断定他无罪。即使是在判例中,也显示了很多对“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批判的态度。在联邦高等法院的审判中,可以看到1970年以后批判的判决。[1]
  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联邦最高法院判断说明内容的事例很少,迄今为止唯一把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说明当作是违反宪法的判例,是1990年的Cage案件判决。在本案件的第1审中,作了如下说明:“(合理的怀疑是指)在现实的、明白的、实体的基础上成立的,而不单单是一时兴起和妄加猜测的。这是引起重大不安感觉的怀疑,因为证据的不满足或证据的欠缺,所以它们必须是能够带入你们头脑中的东西。合理的怀疑不单单是指可能的怀疑,而是现实的充分的怀疑,是合理的人类深刻接受的怀疑,它要求的不是绝对的或者是数学的确定性,而是‘道德确定性’。”针对这个说明,联邦最高法院做了如下的叙述:“如果普通的理解‘充分的’和‘重大的’这两个词语,通过这种理解,可以明白的是与为了无罪根据合理的怀疑所要求的东西相比,暗示和启发了高度的怀疑。如果把使用这些词语和使用根据证据不是确实性的‘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一起考虑的话,可以明确的是合理的陪审会作出这样的解释:容许根据比正当条款中所要求东西更低的证明标准来断定有罪。”这些判决指出,在现代来说,“道德确定性”很可能被解释成单单是指个人的心情,所以就有妨碍陪审对证据进行充分讨论的危险。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确定性”这个词语的意思已经发生了变化。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话,就不一定判断为违宪。把这一说法得以明确的是1994年的Victor案件判决。在本判决中,是把Victor事件和Sandoval案件一起审理的。在Sandoval案件中,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所规定的内容那样进行了说明。这个说明是以法官的说明作为基础,可以说这个传统的说明是经过了100年的时间而形成的合宪性的判断。此判断一方面指出:“词语的意思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发生变化,(在法官的说明得以形成的)1850年里广为人知的用语,对现代的陪审员来说,可能会造成不能理解和引起混乱”。但是本判决没有撤销“道德确定性”的表示而是作出了以下的判示:“即使‘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有着多重意思,但是根据说明的其他部分,可以确定其内容。陪审员们被告知:不能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坚定的确信告发是真实的。法官指出关于人类所发生的事情可以根据道德证明得到证明,如果理解成这是指与该说明的这个部分的道德的意思相同东西的话,‘道德确定性’就只能解释成关于人类行动的确定性了。”在Victor案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明如下所示:“‘合理的怀疑’是指合理谨慎的人在面对人生中重大、重要事件的时候,把所提示的事实当作真相,在据此采取行动之前,止步不前、踌躇徘徊的这样的怀疑。你们在没有偏颇的充分的公正的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必须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指出被告人有罪这样的怀疑。如果在有关案件中有高度盖然性的话,你们也可以断定为有罪,但这样的盖然性必须是充分排除了被告人有罪的全部合理怀疑而具有的高度盖然性。合理的怀疑是指从证据、事实或者是从根据证据所提示的事情中衍生出来的,或者是从关于一定事情的一定部分的现有证据中衍生出来的,现实的并且是充分的怀疑,这跟从单单是可能的、想象的、一时兴起的妄加推测中衍生出来的东西是不一样的。”在这个说明中针对“道德确定性”,联邦最高法院举出了3点理由,判断陪审不可能产生误解:(1)“坚定的确信被告人有罪”这一词语,抑制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被误解的危险。(2)在Hopt案件判决中,使用了合乎宪法的与“合理的人类踌躇该不该采取行动”相类似的表达方式。(3)与Cage案件不同,有必须充分、公正、无偏见的评价所有的证据这样的说明。虽然两个案件都没有被撤销,但由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一般认为“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本身有给现代的陪审员造成误解的危险。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实际上已经广泛认识到近年来“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所带有的危险性,但是现在的实情是没有找到代替它的适当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就“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不是“排除合理怀疑”表示的程度早已达成共识。但关键的问题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积极的定义。现状是还正在摸索代替“道德确定性”的定义,或者说用其他语言来补充的说明只能说勉强成立。
  注释:
  [1]虽然在1965年的联邦高等法院判决中也有此类情况,但是它只是“对道德确定性的疑问”这一独特的措辞成为问题的案件,并不是争论“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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