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
问:我是某大学毕业生,2011年毕业前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并向该公司交纳了2500元档案转移手续费。后来我在报到期限前没有到该公司上班,并要求该公司返还手续费,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称:我与公司之前签订“三方协议”,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协议规定:2500元手续费只有在我为公司服务满2年之后才能返还。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三方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您实际上签订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一旦毕业生离校后,学校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则同时终止。“三方协议”,仅仅是您与单位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所作的准备,性质上是一份意向协议。该协议中未对工资、岗位、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因此不是劳动合同。
但是“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行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公司借转办档案为由,收取档案转移费,并且约定为公司服务2年后返还,本质为收取押金或违约金。《劳动法》中多次将“押金”列为禁止性条款,并且明确规定:除“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订立违约金。因此公司应当向您返还档案转移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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