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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存在价值与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发布时间:2019-02-15 06:20:09 浏览数: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一种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方式,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法制不健全、风险控制差等诸多问题,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关键在于实现担保风险共担,以风险控制为轴,建立社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133-02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此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创新、青年创业以及保持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增加就业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我国自1992年以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已初步具备了行业规模,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仍然存在制度性缺损,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企业融资无疑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价值
  在中国的总体经济中,中小企业经济总量达60%,就业人数占整体比例约70%,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最大的。近几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形势的不景气使得中小企业日子更加难过,中小企业因为缺少资金导致破产、企业逃跑的情况成为一种现象。从理论上说,我国中小企业有自筹资金、权益融资、债务融资等多种筹资方式。然而自筹资金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加之受诸多准入条件的限制,一般中小企业很难进入,这使得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社会融资体系的主体。但中小企业在利用银行贷款上存在的很多困难,以乡镇企业为例,2000年我国乡镇企业增加值占GDP得30.1%,而乡镇企业得到的贷款却只占全社会贷款总额的6.1%。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资产规模小,产品单一,抗风险能力弱,导致其稳定性差。不少中小企业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弱。从信贷风险来说,因为大企业往往能提供足够的担保,银行产生坏账风险较小,这是银行喜欢贷款给大企业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在交易发生后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有效的事后惩罚机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指标不准确,经营者普遍存在着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的情况,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高。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中小企业、银行、担保机构的三赢,其主要指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信用担保机构就其作用而言,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中小企业补足信用,二是为借贷双方匹配信贷,缓解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实践证明,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媒介金融部门和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分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创造企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2.1担保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美日等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而我国已经颁布了《担保法》,但现行《担保法》调整对象是一般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的非专业担保行为,不能完全适合专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而且在实践中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对担保人的保护不够。此外,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加上今年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又过于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掌握,致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乏有效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2.2资金规模小,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
  按照政策规定,政府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出资和资金补充义务,但实践中担保机构普遍资金缺乏,多数机构缺乏持续性资金补充,担保能力受到约束。如,“北京市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一般的只有几千万,少的甚至几百万。北京市担保注册资金总量为2.9亿元”,截至2002年底,河南省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总额为1.56亿元。”河南全省18家信用担保机构,2002年“累计为306户中小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累计担保笔数416笔”。
  2.3与银行地位不对等
  目前,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业务与银行的业务总量相比所占的比例不大,导致一些银行对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业务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绝大多数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在担保关系上普遍存在不对等的现象,即在信用担保过程中,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担保机构被迫承担几乎100%的风险,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评估功能,加大了整体风险。实践中担保机构要求提供足额甚至100%的担保,如目前宁波市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几乎承担全部风险,这给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带来了很大影响。�
  3我国建立社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可行性和途径
  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是风险,一旦解决了风险问题,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要建立社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担保体系少不了担保机构、政府、银行、中小企业的各自配合。
  3.1完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政府政策支持
  首先,国务院制定中小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办法,统一当前立法混乱局面。由于现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层次不一,政出多门,有必要进行统一立法,但是修改《担保法》或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立法成本较高,在现实情况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更加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在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关系方面也更有优势。
  其次,发展、完善多种组织形式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属于风险较大的准公共产品,加上我国目前社会信用水平整体不高、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需要坚持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以便担保机构能够覆盖全国各地,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但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作用和担保资金效率较明显,需要大力发展,
  第三,加强担保业规范管理,提升担保行业经营水平。信用担保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业务,盲目开展这项业务,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支持建立行业协会,通过其对整个担保业进行行业管理,核查现有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对新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资格认定,保证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3.2建立健全企业征信体系,减少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例如《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用信用报告法》等等,同时抓紧修改《统计法》、《档案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破产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规定,何种企业征信数据可以开放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企业征信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企业征信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等,其中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是首要任务。
  第二,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管理体系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加以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让其停业整顿或破产,对恶意违约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②建立快速举报机制,建立信用投诉中心;③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录企业的不良信用,这些不良记录将约束他们一段时间,时间长短由法律决定,使不讲信用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
  3.3协调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关系,降低担保机构风险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资金量上、规模上无疑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体,本文研究的协作银行主要指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要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顺利合作必须是一方面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实力和能力,并让协作银行认可,增加与协作银行谈判的优势,另一方面提升协作银行合作的意愿。
  对于信用担保机构而言,其实力体现在资本金构成、补偿金来源以及再担保体系的建立上,而这些必须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完善自身建设。协作银行即国有商业银行不愿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主要原因是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不大,所以并不愿参与信用担保体系。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必须逐步放开金融市场,引进合理的竞争格局,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其失去获得垄断利润的条件,从而为了寻找利润的增长点,改变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态度;二是要改变国有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的认识,即担保机构的介入,不仅可以降低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给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提供了帮助,还可以通过发现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增加银行的收入,从而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能与信用担保机构共担风险,降低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从而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
  3.4加强担保机构自身建设,防范和控制风险
  首先,规范业务运作,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应在担保机构内部建立起担保业务的审、保、偿分离制度。具体来说,资信评估人员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负责申保项目的审核及综合评价,并决定是否提交审批;审批人员决定对申保项目的最后审批;保后检查人员则负责受保企业的跟踪监测及代偿追偿处置。
  其次,采取灵活的反担保措施。为了对受保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使其恪守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应当灵活多样、实用、合法。用以反担保的资产既可以是有形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企业股份、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担保机构要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与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与费用进行可靠的评估,并明确反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三,完善内部信用风险补偿制度,积极建立风险准备金补偿机制。目前建立的所有担保机构均采用了建立风险准备金的防范措施。风险准备金来源于两个渠道:其一来源于企业内部利润的分配,即按年末担保余额或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其二来源于外部政府资金的间接投入,即根据政策优惠,前几年的企业利润全部由担保机构自留。此外,中央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特别是担保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应该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信用担保基金注入资金,并可以考虑根据代偿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核销代偿资金,如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较健全的国家均建立了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由政府财政收入代偿部分不能收回的损失。
  第四,健全再担保体系。我国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部分省、市已经建立起省级再担保机构,而全国范围的再担保尚未建立。由于我国地区性经济差异及由其导致地区间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通过建立区域性的再担保体系带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再担保,应成为我国今后再担保体系的理性化发展道路。
  省(市)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并配合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按照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承担全部风险的原则,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该实行强制性再担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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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梅强,谭中明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曹小明.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教训及启示[J].经济研究,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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