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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应否适用先予执行】 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9-02-16 06:33:09 浏览数:

  摘 要 经济纠纷案件应否适用先予执行?虽然法律没有条款具体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及做法,但是笔者认为,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先予执行,因为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法律规定中,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适用先予执行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 经济纠纷 先予执行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李德义,辽宁省衡平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7-02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先予执行作出了规定。但对经济纠纷案件应否适用先予执行,没有明确体现在法条上和(意见)中,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及作法。
  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是一种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其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的六种案件,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不包括经济纠纷案件,这是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不允许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其二,这六种之外的“紧急情况”一项,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它附属于对这六种案件范围的绝对规定,只能在这六种案件范围内而法律不能详尽规定的情况内掌握。
  其三,这六种案件都只限于与公民个人生活、个人生产经营紧密联系的案件。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先予执行。理由是,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那么《民事诉讼法》和《意见》关于先予执行是否适用经济纠纷案件呢?
  一、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先予执行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回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
  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一)、(二)项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当有的公民在得不到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抚育费、医疗费,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报酬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权利人能够正常生活。第(三)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笔者认为,第(三)项规定中就包括了经济纠纷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的情况。《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是“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情况,和“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情况,这些情况所指的就是经济纠纷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
  为什么要作这样的理解呢?这是因为:一是经济纠纷案件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一样,要解决的也是权益之争。所不同的是经济纠纷案件的主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而第九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主体是公民。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致不能正常生活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致难以继续经营,这两种情况下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侵害时,如果说法律只对公民的权利赋予了保护手段,而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手段,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宗旨。
  二是《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规定本身,充分说明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现予执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六种案件中没有包括经济纠纷案件在内。但是,这六种案件之外的“情况紧急”一项,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性质的案件,但是立法本意却明显地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和《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里。这说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是有法可依的。
  (二)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客观上要求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具备先予执行的法律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已完全享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向谁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生产什么种类的产品,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谁,不是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整,而是由企业自己做主,依靠市场来实现。然而,各经济主体之间横向的交往避免不了经济纠纷案件的不断发生。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大量存在,客观上就要求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民事诉讼法》和《意见》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的规定正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这一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手段。实践证明,这一法律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的主要益处
  1.有利于案件判决(调解)后的执行
  先予执行可以使权利人预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从而减少损失,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调解)后的顺利执行。
  2.能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在解决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适用现予执行,必然会加快彻底解决案件的速度,案件纠纷解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就能在市场经济中进一步发展,因此先予执行能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二、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给付内容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具备给付性质的诉讼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适用先予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必须是由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来履行义务,包括返还交付一定的财物,如偿还货款、交付合同标的物,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必须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经济法律关系,同时当事人之间在同一案件中并无相互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先予执行,必须以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已经是明确的为前提,诉讼中的原告对被告并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
  (三)必须是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正常进行的案件
  就是说,如果不适应先予执行,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会被迫停止。如果没有这种紧迫的需要,即使是法律关系明确,并且有给付性质,又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案件,也不能适应先予执行。
  以上三个条件是经济纠纷案件适应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否则不能适应先予执行。
  三、经济纠纷案件适应先予执行应当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慎重适用先予执行
  资金的周转和商品流通会带来经济效益,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提出先予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必须认真审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权利人生产经营上的具体困难,对照先予执行必备的法定条件,经过调查分析后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就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则不应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避免出现损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情况,以及造成先予执行的滥用。
  (二)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在收到权利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后,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循环与周转可以获得利润。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就会给义务人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交付的财物虽然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的手段返还给义务人,对义务人遭受的损失也可以判令权利人进行赔偿,但由于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先予执行的内容是大额的款项或大量的财物,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必将给义务人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在适用先予执行时也必须慎重考虑对义务人利益的保护,所以权利人在申请先予执行时,应提供担保。
  (三)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考虑义务人实际偿付能力
  当义务人无常付能力或者偿付后造成义务人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进行的情况,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就是说,裁定先予执行时,应考虑义务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避免出现裁定后不能执行的后果。
  (四)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必须立即执行
  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就是说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立即执行,义务人如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在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紧急情况下作出的,如果不立即执行,就会失去先予执行的意义,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上述的粗浅看法意在说明《民事诉讼法》和《意见》虽然没有单列条文明确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但是立法精神的实质却体现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先予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具备先予执行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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