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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 [《中国土地法大纲》档案揭秘]

发布时间:2019-03-01 06:20:09 浏览数: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新的土改政策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简称《大纲》)。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通过决议,批准了这个文件并公布实施。这是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第一个公开颁布的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标志着中共中央自1937年改变土地政策为减租减息以来,重新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因此,它在我国土地改革的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早在创立时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向全国农民提出了“耕地农有”的斗争目标,并掀起了南方各省的农民运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农民进行了十年的土地革命斗争。1927年中共召开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了以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与债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1931年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民,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获得土地的愿望,调动了他们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巩固了根据地,巩固了红色政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已替代国内阶级矛盾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调动各阶层人民的抗日积极性,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政策上的一个大转变。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电中即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这是由土地革命政策向减租减息政策转变的开始。1937年8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列入随后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至此,减租减息的政策基本确定。减租减息政策,使根据地军民在极端困难的环境和毫无外援的条件下,胜利地坚持了敌后抗战。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大力巩固解放区,准备长期斗争的物质基础,增强粉碎国民党军队军事进攻的实力,从1945年秋冬起,我党在新解放区首先开展反奸反特清匪反霸,控诉、清算汉奸、特务等政治斗争,接着转入大规模的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在老解放区,开展复查工作,即复查减租减息法令的贯彻情况。广大农民获得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际体会到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大大提高了保卫解放区的积极性。但随着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运动的深入发展,各地农民对于解决土地问题的要求日益迫切,并且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等解放区,已有部分农民通过清算霸占、清算不合理负担等方法,开始直接从地主手里取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甚至有的实现了按人“平均土地”。为了支持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发动农民,准备进行自卫战争,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了由刘少奇主持起草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后,除转入战略进攻后开辟的新区外,在老区(抗战胜利前解放的地区)、半老区(抗战胜利时的收复区和战略进攻前解放的地区),经过一年多的斗争,大部分已基本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得很大成绩。但是1/3的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已进行土改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
  随着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要求解放区更加普遍深入地开展土地制度的改革运动,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使正在胜利发展的解放战争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支持。
  为了总结前一段土改工作的经验,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建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各解放区的有关负责人和代表107人。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原因及教训,讨论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同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正式通过,并于10月10日正式颁布施行。
  在此,要给您介绍的珍贵档案,就是《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带您回顾那段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的历史。档案右侧装订,32开小本,共计45页,封面正中为手绘毛主席画像,像下正中从左至右注有“毛泽东同志”5个大字,封面左、右上角分别绘有一个五角星和由镰刀锤头组成的党徽图案。档案内容为黑色楷体,手写,竖排。现将档案内容公布如下,以飨读者: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
  
  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
  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一般情况来说,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严重情况,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农民的要求,消灭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二十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以来,中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实行土地改革,已有巨大的成绩及丰富的经验。今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在这个会议上,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完全同意这个土地法大纲,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展开及贯彻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一九四七年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
  第五条 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 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人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民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第十二条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之。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农会应禁止任何人为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及进行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这些物品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业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如农民不要求重分时,可不重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和实施,使一亿六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彻底消灭了封建制度,使解放战争获得了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源泉,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使解放区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满足了广大贫下中农的要求,工人阶级和农民群众在土改的基础上结成了巩固联盟。广大农民经济上的翻身,又推动了革命政权的建设。
  其次,《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对于改变国共两党力量对比起了重要作用。土改的开展,最深入地发动了广大农民群众,调动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踊跃参军。仅晋冀鲁豫解放区参军农民有148万,东北解放区达150万。可见实行土改的解放区翻身农民,是人民军队的重要源泉。
  广大解放区人民为保卫胜利果实还直接参战,踊跃支援前线。从1946年到1950年10月,民兵参加大小战斗114700次,歼敌20多万人。特别是著名的三大战役中,解放区人民出民工539万,出动牲畜1036300头,支援粮食9亿5000万斤,为保证三大战役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三,《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鼓舞了蒋管区人民的斗争,而且也动摇了国民党统治基础,瓦解了蒋军。美国人韩丁讲“1947年新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在1946年至1950年中国内战期间,恰如林肯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所起的作用”。这个评价是符合实际的。中共领导的土改“已经将解放军攻势所及地区的数百万农民吸引到人民解放军的阵营,国民党后方的成千万农民也纷纷武装起义反抗国民党军和国民党政权”。同时也使主要由农民组成的国民党军队士气低落,军无斗志。这就动摇了蒋介石统治的重要支柱――军队。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法大纲的实施在解放战争时期起了重要作用。历史表明“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
  各解放区为贯彻全国土地会议的精神,从各级党、政、军机关抽调大批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农村开展工作。1947年11月至12月,一个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广泛开展起来。
  但是在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中,许多地方发生了扩大打击面的“左”的偏向。这些“左”的偏向的发生,有党的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更深刻的社会原因。中共中央密切注视着运动的发展,在逐渐发现上述“左”的偏向之后,立即调查研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从1947年12月会议开始,中共中央通过领导人讲话和发布文件,对土地改革的政策和策略作了许多更加完善的规定和说明。所有的这些,都对纠正“左”的偏向、将土改运动纳入正轨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土地法大纲》深刻阐明了土地改革对中华民族发展的意义,成为一部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使广大农村地区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对于指导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彻底摧毁封建土地制度,调动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以及保证人民解放战争和民主革命战争的胜利,都起到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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