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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欺诈类型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5-18 06:33:03 浏览数:

摘 要:信用证曾被誉为英国商人最伟大的商业创造,并因其具有融资便利、运作规范、交易安全等特点,成为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之一。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信用证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其独特的运行机制也为不法商人实施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证欺诈行为不仅破坏了国际市场的交易秩序,还威胁整个信用证制度。因此,如何处置和防范信用证欺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处置和防范;市场交易秩序中图分类号: F7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90-02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日益广泛而密切,随之国际贸易量也在急速增长,国际结算的应用也日益增多。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应用。然而,近来来国际贸易领域频频出现信用证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信用证由原来被认为是万无一失的国际结算方式,转变为不敢信任。频繁发生的信用证欺诈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二、信用证欺诈及其成因信用证(信用证L/C),是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其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载有一定金额,并且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用、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欺诈则是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必须严格相符的原则,提供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来骗取货款支付,或开立虚假及“软条款”信用证等的欺诈行为。它表现为使用变造、伪造、作废的信用证或随附单据、文件进行欺诈,从而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欺诈等。导致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国际贸易自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交易人对于国际贸易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信用证知识的缺乏,再加上科技进步使得信用证作假越来越难分辨真伪等,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抽象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制度自身存在缺陷信用证制度的精髓所在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严格相符原则,但欺诈产生的源头也正是两大原则造成的单证分离和与基础交易的脱离。由于银行决定是否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而付款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因此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那么即便这些单据代表的货物与基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不相符,付款行也必须进行付款。从买方角度而言,在信用证中规定烦琐复杂的条款,然后在交单中百般挑剔,总能找出“不符点”,严格相符原则就成了买方退单拒付的借口。从卖方角度而言,只要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银行就会将货款支付给受益人,因此凭假单据骗取货款或以假货、劣质货骗取货款变得极其容易。而从银行角度而言,由于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无需负责,当然也就不会陷入合同的纠纷之中,这种免责就会导致银行不会全力审查每笔信用证的真实性。2.信用证无统一格式,易伪造、变造由于信用证进行的交易只针对单证文件,而当今世界技术手段之发达,对信用证的伪造已达到了真假难辨的程度。而银行工作人员的素质有限,鉴定水平并不足以十分正确地分辨单据的真实与否,这也就为信用证欺诈创造了条件。3.信用证诈骗较其他诈骗活动风险相对较小由于国际贸易本身具有跨国性,在商业习惯、贸易法规以及交易者语言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加上出于节省交易成本、货运困难等因素的考虑,导致信用证欺诈活动的风险相对较小,却可以获得暴利。一笔国际贸易额往往高达上千万,而诈骗者只需伪造一套合格的单据,便可能获得巨额货款。加之国际社会对如何惩治信用证欺诈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也无有力的制裁措施,这就令欺诈者可以很容易地规避法律的制裁,进而客观上鼓励了欺诈行为的进行,令欺诈者更加无所顾忌,胆大妄为,这也是信用证欺诈活动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4.国家以及国际上对信用证的保护力度薄弱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已有很长的历史,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国际惯例也比较系统和完善,但从国内以及国际的立法角度上来看,对于信用证的立法依然比较落后。国际上对信用证欺诈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在信用证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也只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样一个国际惯例,各国的国内法,更因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立法状况的不同而各有差异,这就造成了信用证的法律保护十分薄弱。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1.进口商的防范措施(1)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深入调查。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是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这是最重要而且最有效的欺诈防范措施。进口商应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商业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等组织机构对其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后期查询。与此同时,为防范出口商单据作伪的风险,进口商还应选择信用好的质检单位和运输公司。(2)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控制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FOB价格术语是最佳的选择。使用该术语,进口商可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运公司来承运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来予以承保,可有效降低受骗的可能性。(3)明确信用证条款,同时严格审核单据。买方可在信用证中对提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本身的含糊、粗略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以诈取货款。对于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进口商应请专业人员进行真伪鉴别,如有疑点立即核查,并通知银行,核查完毕之前拒绝兑付。2.出口商的防范措施(1)在贸易活动中,出口方须求稳为上,对新的贸易伙伴,需通过驻外机构、驻外领事馆和一定规模的咨询机构或银行来获取信用讯息,了解其资信状况。(2)签订合同、订立信用证条款时须慎重。作为贸易双方签订的契约性文件,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又受法律的保护。进出口合同的拟定一定要避免一些日后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和条款。与此同时,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防止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及时发现“软条款”。(3)各种单据的缮制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进行,确保己方提交的单据内容和种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同时,银行则有义务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以防进口商因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而引发纠纷的风险。3.银行的防范措施(1)出口银行的防范措施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对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对资信不佳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可建议出口商要求资信好的银行开具保兑;对信用证的真伪进行严格的审核,及时查询有疑点或不符点的来证,并及时通知出口商,在没有核实清楚前不要发货,防止上当受骗。一旦发现“陷阱”信用证条款,对出口商进行及时地提醒并要求其进行修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一定要严格审核,杜绝任何对方拒付的机会;为防止出口商利用银行的资本融资套取现金,尽量不做信用证项下的资金融通。(2)进口方银行的防范措施做好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对资信不良者,可以不开立信用证或以收取一定比例,甚至100%的开证保证金的方法来防止信用证诈骗。为保护进口商及自身的正当权益,进口方银行可以协助进口商做好有关出口方的资信调查工作,发现有欺诈行为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有不符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相关规定向对方提出。参考文献:[1] 易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J].现代商业,2012,(14).[2] 张芳.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J].法学之窗,2012,(6).[3] 吴琼,王春花.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天地,2012,(3).(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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