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期限心得体会_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工商执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把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个大家探讨,以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进程。
一、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基层工商执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把握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长期未对当事人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处理。
比如,一些办案单位在适用《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长期不作处理。三是延期程序不合法。比如,一些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延期的只在内部办(补办)了报批手续,而未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扣押或者查封通知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将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未对当事人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处理。
比如,在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能结案,既不对所扣(封)财物作出处理又不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扣押或者查封通知书。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有规定,但时限过短且延期报批程序复杂。这虽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地保护,但对涉及到需要检验鉴定、案情复杂的案件时限就过短了,不利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
所有这一切,最终所导致的都是执法不公,那么怎么样才能减少或是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呢?
二是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无规定。
如《产品质量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未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这将有可能使得一些不负责(或别有用心)的办案人员找到借口,不利于当事人权利地保护。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探讨
执法人员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一是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确实需要延期的一定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现阶段工商机关执行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措施期限的很少,执法中应严格遵守规定。
二是对查获(特别是对当事人已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及时结案。
行政强制措施是我们在行政执法中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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