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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咨询]消费者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19-02-16 06:26:23 浏览数: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如何索赔编辑同志:   我在韦某开办的工厂从事焊接工作,由于该工厂未经注册登记,所以也就未签订劳动合同。2个月前,我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住院治疗半个月,后经伤残鉴定为九级。由于我的伤害是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所以韦某拒绝支付医疗费和给予赔偿。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也没有受理。请问,我应如何索赔?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
  读者 苏震
  苏震读者:
  申请和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韦某在所办工厂未经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招用你从事焊接工作,这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属于非法用工情形,因此你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相应的,你的相关损失就不能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你只能要求韦某赔偿。至于可以请求韦某赔偿的项目,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包括两大块:一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费用。其中,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二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主张一次性赔偿金,其中,九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如果韦某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你可以举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在其他赔偿方面发生争议,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曲某趁丈夫李某在外地出差之际与王某私通,生下一子福海。福海一周岁时,曲某提议,夫妻协议花六十万,给福海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了福海名下。后曲某与王的奸情被李发现,经亲子鉴定,李与福海没有血缘关系,在证据面前曲承认孩子是她与王某的。现李与曲离婚,并提出撤销、收回赠与孩子福海的房产,予以分割的请求。保管此房的曲提出,房子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不符合赠与的任意撤销,没有法定情形发生也不符合赠与的法定撤销。赠与福海的房子不能收回。李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读者保琴
  保琴读者: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就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作出了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作出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就是指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移转之前,所享有的消灭一般赠与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就是指在出现法定情况下赠与人所享有的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文中李某赠与福海的房产已登记在福海的名下,以物权法第十六条,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李已不能请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没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发生,李也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李可以重大误解,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赠与。就此《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也有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百权 于振贵编辑同志:
  我有一辆“帕萨特”牌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0时至2012年2月27日24时止。三个月前,我驾车外出办事途中。有两人拦车要求搭载,我见是顺道,也为弥补一些油费,便同意并各收了他们50元。谁知,途中轿车因刹车系统故障发生侧翻,导致2万余元车损。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合同已约定不得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载客赚钱当属其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侯娟
  侯娟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一方面,你的行为并非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营业运输是“指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视为营业运输。”从中可以看出,可将私车载客“视为营业运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本案中,你的目的仅是为了弥补一些油费,而不是单纯的出于牟利赚钱;你只是偶尔顺道带客,并非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如果不是由于顺道你也不会搭载两位路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客致使轿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轿车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才不负赔偿责任。而轿车内包括你才3人,并未超出核定人数,没有因此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显著增加,轿车也是由于刹车系统故障而发生侧翻,与载客并无任何关联。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方园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所在的村民小组由于国家建设之需,被征用大批土地,而我因此成了失地农民。迫于生计,我在城里租了一家店面经营副食百货,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半年前。我在前往调货途中遭遇车祸,落下八级伤残。就残疾赔偿金,肇事方以我的户籍注明为农业人口为由,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这与城镇居民相差4万余元。请问:我作为失地农民,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
  读者房妍房妍读者:
  你有权要求肇事方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向你计算残疾赔偿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该规定并未明文以户籍作为划定赔偿的标准,相反,《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即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只要“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则农村居民也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就经常居住地,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而你已在城里经商两年,且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并无区别,故完全与之吻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编辑同志:
  最近,我打算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猪舍,但由于村委会不同意出具相关手续,所以得不到乡上批准,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 问法问法读者:
  我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必须签定土地承包合同。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就是规定土地的用途。你可以根据当初与村委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用途来确定经营项目,如果没有超出范围,那村委会拒不出具手续就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法求得解决。《土地承包渤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编辑同志:
  郭先生的弟弟郭二是某电力企业工人。单位因他是精神病人给他办理过残疾证。2000年,他所在的企业实行减人增效,并对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给予3万元补助费,郭二自愿申请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他孤身一个自理能力差,补助费很快就花光了,后来的日子过得非常艰难。2010年8月初,郭先生及母亲从郭二的工友刘某口中听说了此事后,于2011年9月,凭监护人身份,以郭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协议无效为由,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监护人“从郭二的工友刘某口中知道了此事”、已超时效为由。做出不予立案处理。听说可以视为“知道”吗?
  读者 刘志
  刘志读者:
  本案并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情形下,听说是可以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但本案因劳动者郭二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他当初收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郭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其母亲)代理。郭二所在单位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期间,既没有通知并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事后也没有履行书面通知其代理人的义务,也没有事后征得其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㈡项之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至于监护人“听说”此事,并不能代替单位征得监护人同意以及正式书面通知监护人。因此,认定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应以郭二的监护人“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仲裁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郭二的监护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编辑同志:
  我弟弟因认识了一个不良朋友,导致入狱。事情是这样的:宋某有’次找到我弟弟,说自己文化水平低让我弟弟帮忙抄写一份合同。没想到,原来宋某为骗取他人钱财,谎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他工程款,答应用其商品期房抵债。于是宋某以低价出售转让商品期房为名,用我弟弟所抄写的这份虚假的期房协议书,以收取购房定金的名义,先后骗取他人数十万,全部用于豪赌,输得一干二净。棠发后宋某在供述中称我弟弟为同案犯,造成我弟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但是我弟弟真的对此毫不知情。我们觉得很委屈。只不过是抄写了一份合同,为何会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帮别人抄写合同,还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读者 王慧燕
  王慧燕读者:
  替人写合同,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很多人认为,替人写合同只是完成了一项简单的抄写工作,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负相应责任,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案中您弟弟替宋某抄写了一份合同,宋某使用该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并在案发后供述您弟弟是其同案犯。客观方面,您弟弟确实实施了抄写诈骗所用合同的行为;主观方面,宋某矢口否认您弟弟对此事不知情,称您弟弟是同案犯。这样一来,您弟弟的行为符合共犯的特征。因此,即使其有万般委屈,亦是百口莫辩。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也是合法合理的。
  本案也告诫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谨慎交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因举手之劳而将风险转嫁给自己。
  天津市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彦林编辑同志:
  退休老师老曹为充实晚年旅游生活,与老伴商量决定购置一辆二手车,在一家叫鹏程的二手车经销店看中一辆售价3.6万元的捷达轿车后,曹老师决定开车试试性能。服务人员将一份格式条款样式的试驾协议书交与曹老师阅后签字。该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试驾者必须具有合格的驾驶证,并对上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曹老师在试驾过程中,在一路口转弯时,虽然提前打转向灯,但因该灯未亮,将一直行骑自行车妇女刮倒。事后。经车辆管理部门测试,该车转向灯及控制装置并元故障,但控制杠灵敏程度存在缺陷。经销商认为曹老师手动转向灯控制杠不到位,对突发情况应对、处置不当,应依据协议承担全部责任。商家的说法对吗,有协议在先就可以免责吗?
  读者 少强少强读者:
  本案双方虽有协议约定,但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微小瑕疵之过错责任,所以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本案二手车经销店所提供给曹老师试驾的车辆的转向灯控制杠灵敏程度存在缺陷。正是该缺陷导致曹老师行车使用时未能起到指示转向的作用,引发交通事故。经销商应对所提供的商品存在的瑕疵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责编: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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