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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9-05-30 06:48:37 浏览数: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保险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保险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阻碍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监管机构也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文阐述了保险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分析了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保险;保险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保险消费者在消费保险产品过程中,其消费权益屡屡遭到侵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我国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一、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形式
  1.保险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破产后续问题都会威胁到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
  2.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一是由于保险产品本身设计原理复杂,保险合同中又包含大量专业术语,较为晦涩难懂,普通消费者很难对其有详细的认知。二是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对消费者没有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甚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欺瞒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这些都严重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3.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或其合作机构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屡见不鲜。例如,银保业务“存单”变“保单”、汽车销售公司卖车搭售车险、客户退保受阻等现象。
  4.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公平交易的权力时常受到损害。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与得到的保障不匹配;保险公司利用免责条款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退保手续费高,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不明确;还有不及时签发保单、不提醒客户缴纳保费等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
  5.保险消费者求偿权受到侵犯。目前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常常侵犯保险消费者的求偿权。例如发生保险事故区分责任归属时,不实事求是或以保险公司内部制度抗衡;在履行赔偿给付责任时不及时甚至故意拖延;还有“惜赔”、“据赔”的现象等。“理赔难”现象已成为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
  6.保险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一是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承保、理赔等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由于保险公司的客户系统在内部通常处于非保密状态,保险代理人流动较大等因素,保险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存在泄漏风险。二是保险展业中,保险公司非法取得客户资料,从而导致消费者收到大量营销电话、被频繁上门推销等。
  (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
  1.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不完善。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但是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并未得到重视,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对消费者投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处理不当,造成消费者诉讼案件大量涌向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
  2.保险公司不合规经营。保险公司采取粗放经营模式,只注重短期效益,急于占领市场,部分保险公司为卖出保单甚至误导、欺瞒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为了节约成本,保险公司在理赔、售后服务等方面,做的也不尽如人意。
  3.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维权意识淡薄。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不了解,加大了保险公司侵犯其权益的风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消费者又“嫌麻烦”不采取措施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纵容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
  4.相关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一般消费者而规定,不完全适用保险消费领域;二是《保险法》,虽然新《保险法》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和“禁止反言”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的条款,但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部分纷争依然无法解决;三是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主要以禁止性条款为主,缺乏具体操作办法,对保险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承担的责任规定较轻,违规的成本小导致效果不明显。
  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
  (一)保险公司诚信规范经营,转变发展方式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会阻碍保险公司自身发展,也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只有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才能达到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赢的局面,促进整个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与保险公司粗放经营脱不开干系。保险公司若想长远发展,就必须转变发展方式,讲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以消费者利益为重。对此,笔者针对保险公司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开发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通俗化,费率合理化;保险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本职服务的同时,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退保客户同样提供高品质服务等。
  2.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促使其在销售过程中耐心为客户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杜绝不诚信、夸大产品效果等误导客户购买行为。保险公司可以对客户投诉率或退保率高的业务人员,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3.提高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事件能力。畅通保险消费者投诉渠道,做好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例如,2012年5月19日平安财险成立消费者权益维护中心,有专人负责消费者维权事宜,对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现象监督,这是平安财险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行动。
  (二)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保险消费者需履行义务
  保险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必须履行相应义务:(1)缴纳保费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2)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积极施救,以避免损失扩大。   2.要求保险人履行义务
  保险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1)告知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需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2)及时签单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3)确定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拒赔的内容和理由。(4)赔偿给付义务。保险人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避免拖欠和无理拒赔现象,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3.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首先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还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根据与保险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最后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总之,保险消费者应当了解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以《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追究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维护自身权利。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应当成为保险法律的主要立法宗旨。《保险法》是中国保险业的基本法,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法律渊源。《保险法》应当明确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公平合理地设定保险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惩侵权行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新《保险法》在针对保险实践中保险纠纷多、理赔难、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上,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弥补了以往《保险法》合同法部分的疏漏。但是新《保险法》就某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在一些争议,例如,核保期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较为笼统、对于退保的规定情形不明确等。完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从销售、承保、理赔等各环节出发,对相关名词界定应更为精准,细化保险法条款内容,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通过监管外部约束,减少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
  1.调整监管部门组织结构,搭建高效维权平台。一是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组织结构。可在总部一级建立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指导各派出机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二是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设立消费者维权中心,致力于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单位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
  2.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有效监督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可联合银行等其他监管机构颁布行业法规,明确规定在保险销售、理赔环节、信息披露、纠纷处置、侵权等方面的权责及相应的违法违规处罚办法,为监管提供操作依据。
  3.完善投诉处理系统,高效处理投诉。制定保险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简化投诉程序,降低投诉成本,在对事实和法规认定后,投诉的解决需具有强制性,从而提高消费者进行投诉的积极性。还可将保险消费者投诉数量及处理结果等指标,作为监管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的奖赏与处罚措施即在投诉制度中引入投诉罚金和投诉解决结果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做法。
  (五)重视消费者协会的保护工作,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作用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机构,其工作可作为政府监管的有利辅助手段,是促进保险市场规范经营的重要力量,并且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能。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强与消协的信息沟通联系,主动征求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考虑法律赋予消协一定的诉权,若出现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使其有权向法院起诉。
  媒体的影响无处不在,通过媒体对保险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披露和报道,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企业形象,从而引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还会引起保险监管部门的注意,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保险公司违规行为有威慑和警示作用,因此应重视媒体作用,发挥其对消费者理性消费行为的导向作用和对保险经营者的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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