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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狂贪8126万还喊冤:安徽第一女贪玩火自焚】

发布时间:2019-02-16 06:26:13 浏览数:

   贪污2014万元,非法侵占4204万元,私自挪用1893万元,行贿15万元。这是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出来的贪腐“业绩”。2011年,51岁的张海英以8126万的巨额涉案金额,刷新安徽女干部职务犯罪的记录,被冠以安徽第一女贪的称号。
   令人惊诧的是,张海英根本不认为自己犯罪,声称其所作所为均是为了企业改制,她向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行贿15万元,也是想为国企改制争取支持,应免于处罚。
   张海英是锐意改革?还是打着改革旗号贪污犯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严把证据关,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10月28日,安徽省高院对张海英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张海英无期徒刑。
   张海英终为她无视法律的贪婪付出代价。
  
  弃仕途奔“钱途”
  国企改制成女老总个人舞台
   2000年,张海英已经40岁,政治生命依旧没有鲜亮的转变。她一咬牙,拿出积蓄,孝敬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15万元。在王昭耀的恩泽下,她很快被提升为安徽省利辛县副县长,2001年4月,出任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下称阜阳地铁局)局长。
   从副县长到铁路管理局局长,许多人不理解张海英的选择。其实,随着年龄增长,眼看仕途再难有起色,张海英对人生方向作了调整:放弃仕途奔“钱途”。
   阜阳地铁局成立于1988年5月,管辖漯阜铁路(河南漯河――安徽阜阳)安徽段,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张海英执掌阜阳地铁局后,大刀阔斧进行改革。2001年7月31日,该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漯阜公司),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张海英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漯阜公司的改制令张海英赢得耀眼光环。她先后获得安徽省百万职工“十五”发展创新工程先进个人、“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称号。突破各种制度瓶颈、荣誉加身后,张海英开始追求她向往已久的财富。
   2005年8月15日,张海英安排成立实际由她控制,以其亲信马建华为法人代表,部分漯阜公司股东亲属为股东的阜阳铁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2006年3月28日,又安排成立实际由她控制,以其子赵黎为法人代表,由其丈夫赵同欢负责管理的上海徽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凰公司)。
   张海英对成立由自家人掌舵的徽凰公司的解释是:“漯阜公司外债太多,成立徽凰公司后,漯阜公司的钱可以转移过去,方便逃避债务,避免公司因欠债被法院查封;而且公司由下岗人员组成,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对于铁龙公司,她的想法是:“那就是让漯阜公司有一个小金库,有利于支配和使用资金,因为漯阜公司账面上是亏损,成立铁龙公司,股东好分红,也方便避税和逃债。”
   张海英桌面上的话都是为了公司利益,其实,铁龙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她个人以弟妹王春花的名义入股51万元。为了控制和管理,铁龙公司会计是张海英丈夫赵同欢的妹妹和侄媳;公司的决策、财务等都是张海英说了算。铁龙公司的所有财务收入、支出、签批都由她决定,财务见不到她签字不会对外付款。每到月底,马建华就将她签字的报销凭证封面换成他签批的报销凭证封面,可谓机关算尽。
   徽凰公司更是张海英的“私家公司”。注册股东的7人当中,其子赵黎担任公司法人,其他6名股东则是身份证被拿去注册,连他们本人都不知道自己是徽凰公司股东。
  改制外衣下的罪恶
  花样尽出疯狂敛财
   2004年3月,张海英有了进一步深化改制的想法。她在地铁局改制会议说:“原国有职工全部与地铁局解除劳动关系,身份全部置换为民营企业职工的身份,发给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为了让改制能顺利进行,她向职工表示:“计算身份置换金时尽量把标准做高,可以让国家多拨付点资金,从而为新公司减轻包袱。”
   殊不知,这样一场与下岗工人利益休戚相关的改制,再次成为张海英为自己谋利的舞台。
   张海英亲自点兵,安排副局长赵卫军全权负责此事,要求测算单位人数、计算补偿金时,尽可能把人数做多、标准做高,然后从中牟利。
   2004年7月23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阜阳地铁局改制方案》,委托新成立的漯阜公司负责职工安置费用的具体支付兑现。得到政策和资金的张海英这时却变脸了,安排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对保留关系人员和其他非在岗人员107人不予身份置换,截留补偿金66.3万元,对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实际补偿金17.79万元不发放,两项截留补偿金共计84.09万元。这样一面虚报,一面扣发,张海英在人员安置上就截留费用386.9万元。
   张海英千方百计截留国家给予的各项费用后,并没有如她所言留给漯阜公司,而是想方设法转入由她控制的两个新公司。在阜阳地铁局改制之初,张海英特意安排财务人员不要把该局下属的客货服务公司相关资料提供给审计人员,使该公司的资产在评估报告中没有体现。
   同年11月,在张海英安排下,客服公司账户上的204万元资金被转到漯阜公司账上。2006年10月,张海英又安排将此款连同其他款项先后转到铁龙公司、徽凰公司。
   阜阳地铁公司改制成功,张海英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各种决策权集于一身,为自己谋取利益更为方便、张狂,五花八门的敛财手段令人目瞪口呆。
   2006年10月30日,张海英安排漯阜公司财务总监慕建平将该公司的相关款项转到铁龙公司账户,后由慕建平安排财务人员将漯阜公司的收入挂账款2531万元,从漯阜公司的账户转到铁龙公司账户。在张海英的安排下,铁龙公司财务人员又将其中的2500万元转到徽凰公司账户。
   2005年,漯阜公司决定成立上海办事处、合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在公司尚未派人到办事处工作的情况下,从2005年8月到2007年6月,张海英安排公司会计,制作虚假的上海办事处、合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工资单,并由严侠等人以上海办事处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经张海英签批后,以支付管理费用的名义予以平账,共计231万元。该款均由张海英司机赵某取出交给她。
   为了将漯阜公司的资产更多地转移到自己的企业,张海英甚至叫儿子赵黎到上海代表徽凰公司,同她装模作样地签署一份《运输代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漯阜公司将阜阳华润电力公司委托给该公司的铁路运输业务交由徽凰公司代理。实际上,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铁路运输一直由漯阜公司进行管理,徽凰公司从未参与。但是,从2006年7月到2007年6月,阜阳华润电力公司先后将1235万元分11笔汇到徽凰公司。
   就这样,张海英以各种名义,千方百计将漯阜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转移至个人设立并控制的公司,先后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万元,严重侵犯漯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空手套白狼
  “安徽第一女贪”惊痛了谁
   漯阜公司改制之后,张海英习惯将公司的一切视为己有,动辄以出资540万元、占漯阜公司54%的股份为理由,在公司大搞“一言堂”。实际上,连这最初的投资巨款也是她“空手套白狼”而得。
   那是2004年7月,张海英为了缴纳向漯阜公司的出资款,向银河信用社申请贷款。银河信用社采取月初贷月末还的续贷方式,给张海英提供个人信用贷款。7月22日,张海英从银河信用社贷款500万元。当月30日,张海英安排漯阜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支出5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贷款;8月1日,她又从银河信用社贷出500万元归还到漯阜公司账户。此后,张海英采用“月初贷、月底还”的方式,持续从银河信用社获得贷款。
   2005年7月18日,张海英丈夫赵同欢涉嫌受贿,被纪检部门双规。赵同欢身体有点毛病,如果退赃就可出来治病。张海英救夫心切,写了一张借条,从漯阜公司支出100万元现金,作为赵同欢的违纪款送交到纪检部门。赵同欢办了保外就医后,帮张海英打理徽凰公司。
   丈夫和儿子都到了上海,张海英开始琢磨在上海置办房产。其间,她带着儿子看了不少房产,最后相中两套。2006年3月29日,在张海英安排下,马某以铁龙公司的名义,向漯阜公司出具借款1338.2万元的借条,要求漯阜公司偿还借款。经张海英签批后,漯阜公司转款1300万元到铁龙公司账户。后来,张海英又安排徽凰公司向铁龙公司出具借款1338.2万元的借条。同年4月3日,张海英安排铁龙公司会计将1338.2万元转到上海泓邦置业有限公司,用于徽凰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两处房产。如此机关算尽的结果是:在房价贵如油的上海黄金地段,张海英两处房产到手,却没有掏一分钱的私人腰包。
   就这样,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张海英搜刮了巨额财富。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张海英涉案赃款人民币3086万元、港币一千万余元、房产4处、银行卡26张、存折9本、名牌手表14只、珠宝首饰45件。
   经过张海英的反复折腾,原本为了企业长远发展而进行的改制,竟演变成为张海英堂皇鲸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其行为的目无法纪和数额的巨大均令人发指。
   2008年1月7日,张海英因涉嫌贪污,被阜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12月3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海英案。为了将此案办成铁案,办案人员整理出来的证据卷宗将近90册。庭审中,张海英除对行贿王昭耀15万元认可外,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犯罪均全部否认,声称当年的改制是当地市委市政府逼迫她进行,她所有行为都是执行市委的改制方案
   法院没有认可她的说法。2009年1月31日,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张海英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张海英及其辩护人表示不服,认为原判决中认定张海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而且,在2005年,张海英已向有关办案机关如实反映她行贿王昭耀的具体犯罪事实,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应当免予处罚。据此,张海英及其辩护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安徽高院经过详尽调查研究,对张海英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做了一一辩驳,认定张海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所得的大部分款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海英所犯行贿罪系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办案单位交代犯罪事实,对其行贿罪可减轻处罚。张海英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2011年10月28日,安徽省高院驳回张海英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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