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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员是大调解格局的必然趋势 金牌调解2018 全集

发布时间:2019-05-15 06:37:28 浏览数:

摘要:律师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员,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百姓的信任,成为社会大调解格局中的一员,在许多城市和地区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律师、公益律师、公职律师和商业律师都是我国律师调解员的组成部分,这是我国律师队伍在现有国情下的新发展。律师作为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必将成为我国大调解格局未来发展的主力军,是我国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必然趋势。关键词:律师调解员;大调整格局;必然趋势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050-02律师进入大调解格局,成为专业的调解员,将是我国大调解格局的必然趋势,这不仅是我国律师制度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大调解格局的必然选择,同时,也体现出律师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一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律师调解员正在大调解格局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律师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员,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百姓的信任,现实中律师调解员已经成为社会大调解格局中的一员,虽然这支队伍的人数还不多,但在许多城市和地区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模式。(一)福田模式: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相结合,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深圳市福田区按照“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由福田区司法局与中标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人员条件和工作岗位职责,并联合区委政法委、公安分局对其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考核,由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政府每年购买这项服务,支付每名律师的每年费用。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调解员进驻派出所24小时值班,随时调解派出所接警后分流出来的民事矛盾纠纷。律师调解员主要采取三种运作方式:一是独立调解,对属于民间纠纷的警情求助,由律师调解员独立主持调解;二是参与调解,对矛盾较尖锐,有可能升级的民间纠纷,由调解员邀请民警参与,共同化解;三是合作调解,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由民警主持,调解员合作,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由于律师调解员熟悉调解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从调解的申请、权利义务的告知、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和资料归档,都有一套标准的格式和内容,同时每一宗纠纷调解都有一份按法院民事案件档案标准制作的档案,并建立和保存电子台账,做到了调解过程阳光、公开、透明。这种“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从“养机构、养人、办事”的方式转化为“养事不养人”的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地实现了行政职能优化,提高公共服务专业水平,实现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人员不足和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以人民调解专业化为入手,强化人民调解的基础性、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了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联动工作能够长效运作。福田模式通过律师调解员的专业调解工作,全天候为基层群众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破解了人民调解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困境,释放了人民调解的活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有效衔接。福田区还将这一服务形式推广至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职能部门,如法院、交警大队、劳动和信访部门等,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二)北京模式:律师人民调解员,专业解决物业、社区矛盾纠纷2006年,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律师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东城区司法局尝试律师参与社区调解,共有320家律师事务所的一千三百多名律师直接参与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一百二十余家律师事务所的九百多名律师直接参与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在北京,随着商品房社区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等新型矛盾也逐渐增多,以街道大爷大妈解劝为主的传统调解方式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灵,居民们越来越信服法律依据和程序,专业律师调解员知法、懂法,会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明白维权的具体途径,律师调解员正是应时代需要而产生,接手的调解案件,一部分来自信访部门和法院,一部分来自街道司法所,还有一部分就来源于东城区的房屋交易服务中心大厅的“物业纠纷调解”窗口。解决社区纠纷调解优于诉讼,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律师们专业化的操作适应了崇尚法治、程序正义的现代公民理念,自治式的调解又保护了社区成员彼此依赖的情感和利益平衡,节省了司法资源。(三)佛山模式: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公职律师承担人民调解员工作佛山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积极引导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由市司法局聘请市法援处、市公职律师所律师以及本年度市直律师所实习律师共40人,担任佛山市司法局首批人民调解员,全面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这些律师调解员将派驻到佛山市中级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律援助接待室)工作规则》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律师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受理并调解法院移送的已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解答法律咨询,收集反馈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信,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知识等。调解员在工作上接受法院、人民调解办公室和市法律援助处的业务指导;调解纠纷实行首接负责制,即最先受理纠纷调解的调解员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实行一案到底;调解纠纷的时限一般为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调解员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员将主动与法院联系,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纠纷时,将及时向法院和人民调解办公室报告,对于调解难度大的纠纷可以与法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拟定调解方案,合力调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佛山模式是采取利用公职律师从事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中,摆脱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更加专业化、制度化,而且完全由政府买单,体现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律师作为公务员身份参与人民调解,突出了人民调解的官方性。(四)哈尔滨模式:律师进入社区,由社区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积极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深入基层访民情,化解矛盾保稳定,服务基层,服务民生,哈尔滨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中开展 “百所联千村(社区)进万户”活动,并成立了“百所联千村(社区)进万户”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全市100家业务精通、诚实守信、行为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与1000个村屯(社区)进行对接,由专业律师为社区和村屯进行义务法律服务,主要提供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法律咨询,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解决民间纠纷。律师们要做到“七个一”,即每周通一个服务电话,每月深入一次村屯(社区),年内举办一场法律知识讲座,培养一名家庭法律明白人、提交一份民生报告书、发放一批法律服务联系卡和法律应用知识手册、排查化解一批矛盾纠纷。目标是实现百家律师事务所举办百场法律知识讲座,千名律师提交千份民生报告,发放万张法律服务联系卡、万册《农村(社区)法律知识实用手册》,排查化解万件矛盾纠纷,培养万名家庭法律明白人。通过面对面地为村屯(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不断延伸法律服务触角,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使得律师成为政策法规宣传员、百姓诉求联络员、保障民生服务员,社情民意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哈尔滨市司法局对律师进入社区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对那些对接及时、服务到位、收效显著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验收检查结果计入年度目标考核成绩。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将律师进社区工作作为“六五”普法的重点。哈尔滨模式带动出一批社区律师活跃在人民调解队伍中,在社区进行法律服务,进行专业化的法律工作,在处理纠纷、解决法律问题方面的优势十分明显,同时,社区律师还承担着最重要的普法宣传工作,建立依法治理宣传阵地等。通过社区法律服务,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老百姓得到了优质、便民的法律服务,深受社区居民欢迎,被群众亲切地称为“社区居民的权利保护者”。二、律师调解员是我国律师队伍在现有国情下的新发展2011年是我国“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各地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其中,法律进社区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社区律师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出现的一支新兴律师队伍,他们从服务于公司、公民的商业律师队伍中游离出来进入社区、街道办事处,专门处理基层矛盾,化解老百姓的家长里短,这些律师就可以成为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充当律师调解员。就像前文所述的北京模式和哈尔滨模式,这两种模式会非常广泛地应用于全国,不论政府是否为社区律师买单,社区律师为自身案源的考虑也会以社区作为自己的市场,进行法律服务,虽然充当律师调解员是不计报酬的,但是因为与社区居民的广泛接触,建立起充分信任的关系后,会为社区律师打下良好的人脉基础,更加为以后社区律师的案源提供强大的人际支持。所以,社区律师的出现将成为我国律师调解员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除社区律师之外,在我国转型时期还有一部分律师基于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将维护社会公益,关心百姓民生作为自己的责任,主动放弃商业律师的追名逐利,专门从事公益事业,这些公益律师更将是律师调解员的主力军。公益律师紧紧围绕着民生工程开展自己的工作,农民工维权、城市小区环境污染、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大至住房拆迁中的维权小至火车票的涨价,每一项涉及人民根本利益的环节都是公益律师所关注的地方。通过他们不懈地努力使得环境污染得到治理,农民工真正领到了工资,火车票在听证会的关注下合理地涨价。公益律师着实成为社会管理中一支平衡着私权与公权的第三力量,即社会力量,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中坚作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基于公益律师的职责,他们作为律师调解员将更多体现在群体上访上诉的案件中。从佛山模式,可以看出公职律师也是律师调解员的组成部分,他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律师,又是公务员,在从事人民调解员的过程中,既能保证法律的正确运用,同时又是履行自已的公务员职责,从这一点上看,公职律师将是未来律师调解员的主要模式。因为福田模式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这一点在许多地方还很难实现。但是公职律师本身就是政府财政开支,不需要格外投入,将公职律师放到大调解格局的第一线,作为国家派出的律师调解员,更具有权威性与专业性。从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大调解格局的制度衔接上,公职律师都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总之,社区律师、公益律师、公职律师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商业律师,都将是我国律师调解员的组成部分,律师作为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必将成为我国大调解格局未来发展的主力军。不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还是司法调解过程中,律师以其专业优势,尊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职业精神,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同时以维护私权的身份出现,保护了社会底层人士的利益。因此,律师调解员不仅是我国律师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我国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必然趋势。[责任编辑:谭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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